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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尉司直在北魏时期的演变过程研究
时间:2019-04-25 10:17:58 来源:76范文网

廷尉司直在北魏时期的演变过程研究 本文关键词:廷尉,北魏,演变,时期,过程

廷尉司直在北魏时期的演变过程研究 本文简介:摘要: 司直最早出现于西汉武帝时期,它设置于丞相府,掌“佐丞相举不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司法制度,改设司直于廷尉,专主刑狱,后来因选官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而在太和末年废除。至北魏末永安年间,廷尉司直得到复置,然而其职权变更为“覆治御史检劾事”,遂开以常设司法

廷尉司直在北魏时期的演变过程研究 本文内容:

  摘    要: 司直最早出现于西汉武帝时期, 它设置于丞相府, 掌“佐丞相举不法”。北魏孝文帝改革司法制度, 改设司直于廷尉, 专主刑狱, 后来因选官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而在太和末年废除。至北魏末永安年间, 廷尉司直得到复置, 然而其职权变更为“覆治御史检劾事”, 遂开以常设司法官员监督御史监察活动之先河, 这也是构建司法与监察之间双向监督机制的一次重要尝试。廷尉司直在北魏置废的曲折过程, 反映出廷尉与御史系统之间错综复杂的制约关系, 亦为研究这一历史时期司法及监察制度演进、考察两者互动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观察视角。

  关键词: 北魏; 廷尉司直; 司法; 监察; 双向监督机制;

  Abstract: Sizhi appeared in the Han Wu Period, which was set in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to assist its chief and to deal with wrongdoing.Emperor Xiaowen of the Northern Wei reformed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set sizhi under tingwei (the supreme judiciary) to engage in criminal trial.However it was abandoned in the end of Taihe Period due to the serious personnel problem.Sizhi was reset in the Yongan Period, the end of Northern Wei Dynasty, while its function was changed to supervising the censor, which was an important attempt to build two-way supervision mechanism between judiciary and supervision.The setup process of sizhi in the Northern Wei reflected the complex interaction between tingwei and censor, which also provided a great perspective to research the evolution of judiciary and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m of that time.

  Keyword: the Northern Wei; Sizhi of Tingwei; Judiciary; Supervision; Two-way Supervision Mechanism;

  在秦汉至南北朝的司法制度研究中, 廷尉系统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一向备受关注, 但传统研究的聚焦点通常在长官廷尉, 至于廷尉之下各级属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在廷尉诸属官中, 司直是一个颇为特殊的存在, 它不仅迟至北魏中叶才设立, 而且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还迭经兴废, 其职能亦辗转于司法与监察之间, 变动不居。廷尉司直这种频繁变动的特质, 是中古时期司法制度建设探索历程的集中反映, 同时也为研究这一历史时期司法制度演进以及司法与监察互动关系提供了一个绝佳切入点。不过, 由于相关史料记载匮乏, 目前学界几乎未见专题研究论着1, 这无疑是司法及监察制度史研究的一大缺憾。因此, 本文拟对廷尉司直在北魏时期的演变过程进行梳理, 并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其演变背后的制度动因及变迁机制, 进而由此窥探专制集权政治结构下司法与监察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廷尉司直在太和年间的置废

  北魏初置廷尉司直约在孝文帝太和初年。孝庄帝永安年间御史中尉高道穆上奏称:“高祖太和之初, 置廷尉司直。”[1] (卷77《高崇传附高道穆传》P.1854) 另据《魏书·元羽传》, 孝文帝在太和后期 (至少在太和十八年以后) 与群臣共议考课黜陟时, 即首先由廷尉元羽“呈廷尉五局司直”[1] (卷21上《元羽传》P.619) , 此亦可佐证廷尉司直设置于孝文朝。至于廷尉司直的具体职能, 则专主刑狱诉讼。高道穆即明言:“ (司直) 论刑辟是非, 虽事非古始, 交济时要。”[1] (卷77《高崇传附高道穆传》P.1854) 孝文帝亦曰:“五局所司, 专主刑狱。”元羽称司直为“狱官”, 职在“听讼察辞”[1] (卷21上《元羽传》P.620) 。

  设置廷尉司直“事非古始”, 应系北魏首创,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 司直这一官称的最早创制可上溯至西汉武帝朝。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司直, 秩比二千石, 掌佐丞相举不法。”[2] (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P.725) 这无疑是有史记载的司直设官之始。由于汉代司直置于丞相府, 且主要承担监察职能, 因此它与北魏司直究竟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各有论说。唐人杜佑在《通典》中认为:“后魏永安二年, 置司直十人, 御史中尉高穆所奏置。视五品, 隶廷尉, 位在正、监上, 不署曹事, 唯覆理御吏检劾事。汉武已置司直, 属丞相府, 非此司直。”[3] (卷25《职官七》P.712) 杜佑明确判断两者非一, 当然是从两者职能及职属的差别来认识的。当代学者南玉泉先生则认为北朝司直实际上是由汉代司直演变而来。他指出:“北朝司直走向与南朝不同, 它脱离丞相机关而附属于廷尉;北魏永安二年 (529) , ‘复置司直十人, 视五品, 隶廷尉, 复治御史俭劾事’。北齐、隋, 司直已彻底退出行政系统而为大理寺的属员, 历史最终摆正了司直的位置。”[4]

  要理解北魏司直与汉代司直之关系, 首先应从词义考辨入手。“司直”之称源出古典, 《诗经·羔裘》有云, “彼其之子, 邦之司直”。唐人颜师古注曰:“言其德美, 可主正直之任也。”[2] (卷77《盖宽饶传》颜师古曰P.3269) 所谓“正直”, 《左传》释曰:“正曲为直。”[5] (《襄公七年》P.952)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释为:“见之审则必能矫其枉, 故曰正曲为直。”[6] (12篇下 《乚部》P.634) 从这些释义可知, 司直原意为纠正他人过失、以矫其枉, 后世遂将秉公执法、正直不屈之官赞誉为“邦之司直”“国之司直”。2因此, 汉武帝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当是取其“正曲为直”、正人之过的美意, 这也表明, 司直作为官称有其独特涵义和指向。

  北魏孝文帝之所以在廷尉系统中专门设置司直, 很可能也沿袭了这一设官思路, 它是北魏官制体系汉化进程的典型表现。北魏系由拓跋鲜卑所建, 由于受到汉魏典制和本民族习俗传统的双重影响, 其在制度设计层面表现出胡汉杂糅的鲜明特色。一方面, 开国君主道武帝拓跋珪“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 立爵品, 定律吕, 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 申科禁;太史令晁崇造浑仪, 考天象;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1] (卷2《太祖纪》P.37) 。另一方面, 大量鲜卑制度传统得到保留, 史载其“欲法古纯质, 每于制定官号, 多不依周汉旧名, 或取诸身, 或取诸物, 或以民事, 皆拟远古云鸟之义”[1] (卷113《官氏志》P.3234) 。这就使得北魏前期官制设计既参酌汉魏典制, 又多循鲜卑旧俗。这种胡汉杂糅的设官方式, 造成北魏前期官制不伦不类甚至杂乱无章, 不利于北魏在与南朝的争战中塑造华夏正统形象, 反而招致诟病。至北魏中期以后, 北魏逐渐确定了汉化发展道路, 尤其是孝文帝本人精通华夏典制, 太和改制的总体思路是效法汉魏旧制, 意在摆脱魏初官制的粗疏、随意面貌, 以求有典有则。不难判断, 他在廷尉之下设司直以“论刑辟是非”绝非心血来潮, 实际上正是其积极从汉魏旧制中攫取制度资源的典型表现。因此可以认为, 北魏司直与汉代司直虽然在隶属关系及具体职能上有所不同, 但就其设置用意而言, 两者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关联。

  孝文帝精心选择司直作为廷尉新属官, 当然并不仅仅为了在制度外观上效法汉魏典制, 而是还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它应当是太和改制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魏书·刑罚志》以简略的笔墨追忆了鲜卑民族早期的司法状况。

  魏初, 礼俗纯朴, 刑禁疏简。宣帝南迁, 复置四部大人, 坐王庭决辞讼, 以言语约束, 刻契记事, 无囹圄考讯之法, 诸犯罪者, 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 亡所革易。[1] (卷111《刑罚志》P.3129)宣帝即拓跋早期领袖推寅, 他率部“南迁大泽”, 时间约在公元前后。据此可知, 拓跋鲜卑在迈入国家门槛之前, 基本上处在无成文法、无固定司法程序的状态, 审判活动主要由身兼军事、行政首领的四部大人掌管, 这种司法状况显然是与游牧民族松散的社会、政治组织结构相适应的。拓跋珪建立北魏以后, 传统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仍以特定方式得到延续, 其主要制度表现形式即所谓“三都大官”。关于“三都”之称, 系北魏独创, 胡三省注曰:“魏置中都大官、外都大官、都坐大官, 皆掌折狱, 谓之三都”[7] (卷124《宋纪六》P.3903) 。但据当代学者考证, “都坐”系胡氏讹误, 三都应指内都、外都、中都[8], 可备一说。在决狱方式上, 三都大官也与汉魏传统司法制度有所不同, 史载“论刑者, 部主具状, 公车鞫辞, 而三都决之”[1] (卷111《刑罚志》P.3130) , 意即部主负责管理本部部民, 若有司法案件则应具状上报三都决之, 这无疑脱胎自鲜卑部落时代的旧制。与三都大官的强势地位相比, 廷尉虽贵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 却徒具虚名, 并不能正常承担狱讼审判职能。在《魏书》等北朝典籍中, 廷尉的记载几乎都集中在北魏中后期, 至于前期则罕见其有何活动, 故有学者认为, 这一时期廷尉其实处于置之而不用之的状态,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并未发挥实际效用3, 这一判断是符合当时实情的。

  总的说来, 三都大官与廷尉并存的中央司法体系适应了遗留下来的鲜卑部落社会组织结构, 反映出北魏前期司法胡汉杂糅的特征。当然, 这种杂糅状况也极大干扰了司法的正常运转。一方面, 三都大官脱胎自部落大人, 它既有司法职能, 又须统领军队甚至率军出征, 由于北魏前期四处征战, 用兵频繁, 三都大官很难稳定掌管司法;另一方面, 从人员构成来看, 三都大官自设置以来即成为宗室诸王及鲜卑拓跋勋贵之禁脔4, 此辈多粗鄙无文, 不熟悉律法, 缺乏司法职官所应具有的专业性素养, 这也导致当时司法决狱中普遍存在“有司断法不平”“断狱多滥”“刑罚滥酷”等乱象。

  北魏中期以后, 随着文明太后冯氏及孝文帝先后执政, 厉行汉化改革, 以“复古”的方式破旧立新, 司法制度亦成为改革重点。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涤除旧有司法体系中的鲜卑因素, 尤以废除三都大官为重要标志。考诸史籍可知, 孝文诸弟几乎成为有史记载的最后一批三都大官, 如孝文帝弟广陵王元羽“太和九年封, 加侍中、征东大将军, 为外都大官……后罢三都, 羽为大理, 加卫将军, 典决京师狱讼, 微有声誉”[1] (卷21上《元羽传》P.618) 。据此, 三都的废置时间约在太和中。在太和十六年 (492) 的《前职令》中, 三都大官已不见踪影。另一方面, 廷尉一改原有的虚置状态, 地位上升。朝廷针对当时滞狱、冤狱严重的情况, 大力增加廷尉人手, 扩大编制, 将传统的丞相司直移植于廷尉, 改称廷尉司直, 并扩充为五局, “五局所司, 专主刑狱”, 旨在构建专门化的司法队伍。根据《前职令》, 五局司直为从四品中, 在廷尉诸官中仅次于廷尉 (从二品上) , 甚至高于设官久远的廷尉正、监、平 (皆为正五品中) , 足见孝文帝对司直有较高定位。故此, 从司法体系变迁的角度来看, 设司直于廷尉“以主刑狱”, 是北魏太和改制过程中健全司法体系的重要一步, 为北魏司法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同时也是孝文帝推行全面汉化政策的产物, 颇有创新意味。

  殊为遗憾的是, 设置廷尉司直虽然构成了北魏中后期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但从现有史籍记载来看, 其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似未达到预期效果, 问题集中出现在廷尉司直的选拔任用上。孝文帝在朝议百官考课黜陟时, 尝问责于廷尉元羽, “五局所司, 专主刑狱, 比闻诸风听, 多论五局不精”[1] (卷21上《元羽传》P.620) 。乃至罢除其录尚书、廷尉之职以示惩戒。从孝文帝所言的语境来看, 五局司直之所以“不精”, 司直的选拔任用是主因。此后, 在太和二十三年 (499) 颁布的《后职令》中, 五局司直未见录入, 显然遭到废除, 这很可能正与孝文帝问责司直一事有关。

  总的说来, 廷尉司直设而复废的经历表明, 司法机构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中之关键正在于择人选官, 即使孝文帝一再强调“廷尉所司, 人命之本事, 须心平性正、抑强哀弱、不避贵势、直情折狱者”, 司直更须“冰清玉洁, 明扬褒贬”[1] (卷21上《元羽传》P.620) , 但倘若没有配套的制度跟进, 设计出有效的选官机制, 这些理想化的设想最终都将化为泡影。孝文帝对廷尉元羽的问责, 正集中反映出其对廷尉司直从期许到失望这一转变过程。至此, 司直在北魏的第一阶段历史暂告落幕。

  二、廷尉司直在永安年间的复置

  在太和末遭到废除之后约30年, 孝庄帝永安二年5 (529) , 御史中尉高道穆上疏建议, “请依太和故事”复置廷尉司直。这里的“太和故事”显然系指孝文帝置司直于廷尉之事。该建议很快得到朝廷批准, “诏从之, 复置司直”。《魏书·官氏志》则从典章制度层面记载此事:“永安二年各诏复置司直十人, 视五品, 隶廷尉, 覆治御史检劾事。”[1] (卷113《官氏志》P.3264) 《通典》又有所补充:“ (司直) 位在正、监上, 不署曹事, 唯覆理御吏检劾事。”[3] (卷25《职官七》P.712) 综合各方史料, 可明确了解廷尉司直的复置时间、员额数、品阶高低、隶属关系、职掌等关键信息。

  与太和年间相比, 廷尉司直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品阶与职掌方面。从品阶设置来看, 《魏书·官氏志》记载司直为“视五品”, 表面上看颇似北魏职官体系中的“比视官”, 如直合、直后、直斋, 武官队主、队副之属, 唐长孺先生将此类比视官界定为“品令所不载的非正式官吏, 或差遣”[9] (P.74) 。实际上, 司直与唐先生所定义的比视官是颇为不同的, 它应归属于正式品官。理据如下:其一, 根据《通典》的说法, 司直“位在正、监上”, 而廷尉正、监悉皆正式品官, 在《后职令》中位列正六品下阶, 品阶并不算太低。如果司直仅为比视官, 便应属于九品之外的品级序列, 断不可能有“位在正、监上”之说。其二, 早在太和十六年的《前职令》中, 司直就已高居从四品中, 即使永安年间复置时将其品阶有所降低, 但也不至于排除于九品之外。其三, 高道穆的上疏中说“请依太和故事, 还置司直十人, 名隶廷尉, 秩以五品”, 说明在列入复置计划时就已确定其为五品之官。其四, 从大体继承北魏官制的北齐《河清令》来看, 司直位列从五品下, 并未放置在北齐流内比视官序列中。综合以上分析, 可以明确判断, 司直应当被设为正式品官, 只是因其复置时间距《后职令》颁布已相隔30年, 况且时值魏末乱世, 朝廷不大可能仅因增设个别职官而辄改官品令, 故权且称为“视五品”。当然, 由于五品之官本身还细分为正 (上阶、下阶) 、从 (上阶、下阶) 四等, 司直具体属于何等, 因史无明载无从确定。

  如果说厘清司直的品阶设置情况, 目的在于明确其在北魏官品体系中的等级高低的话, 那么, 关注司直在职掌方面的变化, 则涉及它之所以复置的用意所在, 无疑更为重要。从高道穆的上疏来看, 他虽据“太和故事”请求复置司直, 然其职掌却有了很大变化, 所谓“不署曹事, 唯覆理御吏检劾事”, 意即廷尉司直并不署理廷尉本部门的司法事务, 而是对御吏 (即御史) 的监察活动进行“覆理”, 尤其“唯”字, 强调其职能的专门性。毫无疑问, 永安二年所复置的司直, 与“太和故事”中的五局司直在职能上颇有差别。概言之, 它虽隶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廷尉, 却并不主刑狱, 而是负责监察;它虽具有监察职权, 却并非无事不纠, 而仅是对御史进行监察。高道穆称其“事非古始, 交济时要”, 正说明复置廷尉司直属于因事而设, 并无旧制可鉴。纵观古代监察及司法制度之流变, 此应属首创, 尤其值得重视。

  既然司直职在“覆理御吏检劾事”, 其这一职能具体又是如何履行的呢?高道穆在上疏中对廷尉司直的职能做了细致设计。他首先强调廷尉司直的用人应做到“选历官有称, 心平性正者为之”。接着又预设了如下监督步骤:第一步, 前期审查。“御史若出纠劾, 即移廷尉, 令知人数”, 即御史巡行州郡之前须先移告廷尉, 做好备案工作, 确定出行人数。第二步, 随行监督。“廷尉遣司直与御史俱发, 所到州郡, 分居别馆”, 即司直作为廷尉的代表, 应与御史一同出行, 同时还须“分居别馆”, 独立行事, 以便更好对御史实施监督, 这显然符合监察活动中相对独立性的基本原则。第三步, 覆问复核。“御史检了, 移付司直覆问, 事讫与御史俱还”, 即御史监察完毕, 应立即移付司直复核, 以监督御史监察活动的是非曲直, 旨在“庶使狱成罪定, 无复稽宽;为恶取败, 不得称枉”。最后, 高道穆还设计了相应的追责制度。他认为, “若御史、司直纠劾失实”, 则须“悉依所断狱罪之”;并规定为受冤者提供诉冤渠道, “听以所检, 迭相纠发”, 尤其强调“如二使阿曲, 有不尽理, 听罪家诣门下通诉, 别加按检”, 对违法者予以严惩。这样一来, 必能收到“狱成罪定, 无复稽宽;为恶取败, 不得称枉”之效。[1] (卷77《高崇传附高道穆传》PP.1854~1855)

  从上述来看, 廷尉司直的监督活动贯穿了御史巡行过程的始终, 尤其强调了即时性和在场性, 具有较高的参与度, 已经突破了汉代丞相司直文书复核的传统监察方式。6高道穆之所以提议以廷尉属官对御史巡行进行监督, 其用意史无明载, 但可以从当时御史巡行的主要职守来推测。从史籍记载情况来看, 北魏御史奉命巡行州郡, 多专任“听察辞讼, 纠劾不法”、风闻弹劾等事务, 这些活动莫不与司法审判有着密切关联, 由廷尉之下熟悉司法事务的司直来监督, 无疑有助于预防、纠正御史用刑酷滥之弊, 确保御史监察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廷尉司直复置之后, 由于北魏国祚将尽, 且缺乏详细史料记载, 《魏书》中也仅记有大臣羊敦“转廷尉司直, 不拜”[1] (卷88《羊敦传》P.2069) 的仕途经历, 因此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具体情况尚难知悉。北魏亡后, 国分东西, “北齐及隋因之, 并置十人, 从第五品下”[10] (卷18《大理寺鸿胪寺》P.503) 。可见北齐、隋皆延续永安朝的改制成果, 继续将司直作为大理寺 (北齐改廷尉为大理) 的属官。入唐以后, 大理司直亦得到保留, 但其职守又有所变化, 呈现出向司法决狱复归的态势。《通典》记载:“隋初置十人, 炀帝置十六人。大唐置六人。掌承制出使推覆, 若寺有疑狱, 则参议之。”[3] (卷25《职官七》P.712) 由此可知, 唐代大理司直在职能上不同于前制, 所谓“掌承制出使推覆”, 指奉朝廷诏命出使复审案件, 此应当是司法复核方面的职能, 御史似未纳入其监督范围。一些具体事例也能提供佐证, 例如, 文宗朝宰相王涯祖父王祚“开元时, 以大理司直驰传决狱, 所至仁平”[11] (卷179《王涯传》P.5317) , 即反映出大理司直的司法 (而非监察) 职能。乾元年间赵晔“授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12] (卷187下《赵晔传》P.4907) , 赵晔既以司直身份兼监察御史, 似可证明唐代大理司直并不承担监督监察御史之责。究其原因, 这应当与唐代监察制度得到发展和完善, 以司直监督监察御史的必要性下降有关。至于其具体演化机制, 已逸出了本文讨论的时代范围, 此不赘论。

  三、廷尉司直与监察、司法双向监督机制的构建

  有鉴于廷尉司直经历了“置而复废、废而复置”的曲折过程, 其职守亦在司法与监察之间发生不断转换, 这一系列变迁背后究竟反映出北魏时期司法与监察之间存在怎样的互动关系, 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前所论, 孝文帝设置司直于廷尉, 以“论刑辟是非”, 目的在于充实廷尉机构, 加强司法建设。同样, 孝庄帝在位前后, 北魏先后发生过北镇叛乱、河阴之变、尔朱荣擅权、元颢入洛等诸多大变故, 朝廷已是风雨飘摇, 倾覆在即。但就在这样严峻的历史形势下, 朝廷仍听从高道穆上疏的意见, 花费精力复置廷尉司直, 以“覆理御吏检劾事”, 足见其时对御史巡行进行监管已成当务之急。因而, 北魏监察制度究竟存在怎样的问题, 这无疑值得深究。

  从中古御史监察制度的发展来看, 如果说汉代是初创期, 唐代是成熟期, 那么北魏则恰好处在关键的发展期。北魏监察制度的快速发展与其自身的政权性质及建国道路有关。北魏起自代北, 是中国古代第一个长期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 故其统治既面临晋末永嘉之乱以来的地域整合、统治秩序重建问题, 也要处理如何抑制勋贵跋扈、树立皇帝权威以及整饬吏治等诸多难题。正是在这一历史形势下, 传统官僚制度中的御史监察便成为伸张皇权的重要手段, 历任拓跋君主莫不积极下诏遣使巡行地方州郡, “听察辞讼, 纠劾不法”[1] (卷2《太祖纪》P.42) 。翻检《魏书》诸《本纪》, 即收录有遣使巡省诏 (泰常二年二月) 、遣使巡行州郡诏 (太安元年六月) 、惩牧守贪秽诏 (太安四年五月) 、遣使河南七州诏 (建兴三年十一月) 等多条遣使巡行诏书。也正是通过这些诏令运作, 御史巡行活动得以常制化、固定化, 并对北魏政权整饬吏治、加强地方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过, 北魏御史巡行在制度建设上虽颇有建树, 但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甚至在实际运作中不断滋生出各种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当时出巡御史多恃权跋扈、枉法滥刑, 甚至还不乏以权谋私、鱼肉州郡等恶行。这不仅给地方政府带来极大负担, 而且还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危害政权稳定。尤其到北魏后期, 御史巡行贻害日笃, 高道穆就指陈“御史出使, 悉受风闻, 虽时获罪人, 亦不无枉滥”, 可谓言之凿凿。实际上, 非唯高道穆有此看法, 朝野上下对此几乎已形成共识。熟悉官员选拔的吏部尚书元晖即称:“窃以大使巡省, 必广迎送之费;御史驰纠, 颇回威滥之刑。”[1] (卷15《元晖传》P.440) 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等司法官员也一致认为:“检使处罪者, 虽已案成, 御史风弹, 以痛诬伏。”[1] (卷111《刑罚志》P.3140) 诸如此类言论, 不胜枚举。

  诸多监察乱象之所以屡禁不绝, 固然与北魏后期政治失范、法制崩坏的总体历史形势密不可分, 但从根本上讲, 它仍属于古代官僚制度根深蒂固的结构性难题, 非唯一朝一代所独有。传统儒家从“君臣一体”出发, 认为“人君不能独治, 故必置臣以佐之”[13] (卷23《苏绰传》P.385) , 也就是说, 设官之目的本在于协助君主治理国家, 处理政务。然而, 君臣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 官僚集团一旦产生, 势必异化为有自身特殊利益、且只向本集团负责的独立主体, 即阎步克先生所指称的由“功能组织”演变为“身份组织”。[14] (PP.348~355) 它与皇权之间相互制衡、彼此激荡, 形成此消彼长的博弈关系。为抑制官僚集团的自利冲动甚至非理性行为, 君主有必要设立一整套官制体系, 借助制度、权术、思想意识、绩效机制等手段来驾驭百官, 维护皇权。其中, 御史监察正是古代官僚组织体系中的特殊部门, 它向皇权负责, 是皇帝借以制约官僚集团的重要工具。这是监察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和初衷。

  但必须看到的是, 监察权来自于皇权且仅向皇权负责, 这就决定了监察权难以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 不可能仅仅依靠御史自身觉悟来整肃风纪。而且, 监察职官本身也属于官僚集团, 亦存在强烈的自利冲动, 一旦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或绩效回馈通道, 则难免会溢出皇权控制的轨道, 甚至兼并其它诸权, 包括行政权、军事权、人事权、司法权等, 走向其设置初衷的反面。以汉代刺史的嬗变为例, 刺史本系御史大夫下辖, 直接受督于御史中丞, 以《六条问事》巡行所部郡县, 禄秩不过六百石。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 周行郡国, 省察治状, 黜陟能否, 断治冤狱, 以六条问事, 非条所问, 即不省。”[2] (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P.742) 这应当是刺史初创时的主要职能。然从西汉后期开始, 刺史不断突破既定的监察权限, 兼并各项地方权力, “内亲民事, 外领兵马”[15] (志28《百官五》注引臣昭曰P.3620) , 至东汉以后最终摇身一变, 集行政、军事、人事、监察等诸权于一体, 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 控辖郡县, 甚至有“刺史兴兵, 摇动天下”[16] (卷8《魏书·公孙渊传》P.259) 之说。从一定意义上讲, 刺史的存在也是汉末以降长期割据分裂的重要制度原因。

  综上可见, 在中国古代的政治生态中, 御史监察作为皇权附生物, 是皇权制约百官、表达权力的有效工具, 它有其特定的构建规则和运作路径, 行之得当自能收到整饬吏治的效用, 但如果让御史获得过大权力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则有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结果。由此就引出了传统官制中的一个老话题:谁来监督“监察者”, 又如何实施监督?从历史上看, 皇帝约束限制御史监察所采取的常见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 以卑凌尊。以卑凌尊是监察体系构建的核心原则, 监察职官虽然权重, 但通常在官品序列中品阶较低, 地位不高, 用意即在于防止御史权位过重, 恃权乱政。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评价刺史制度时就一语中的:“夫秩卑而命之尊, 官小而权之重, 此大小相制, 内外相维之意。”[17] (卷9《部刺史》PP.528~529) 如在西汉刺史监察的制度设计中, 御史中丞不过千石, 治书侍御史六百石, 侍御史六百石, 至于监察地方的刺史也不过六百石, 远逊于其监察对象郡太守等长吏二千石以下。

  其二, 慎选御史。历代对于御史选官皆有细论, 宋代政治家司马光即总结:“凡择言事官, 当以三事为先, 第一不爱富贵, 次则重惜名节, 次则晓知治体。”[18] (卷50《职官考四》P.460) 具体到北魏时期, 吏部尚书元晖针对御史的选任问题就提出:“御史之职, 鹰鹯是任, 必逞爪牙, 有所噬搏。若选后生年少、血气方刚者, 恐其轻肆劲直, 伤物处广。愚谓宜简宿官经事、忠良平慎者为之……御史之职, 务使得贤, 必得其人, 不拘阶秩, 久于其事, 责其成功。”[1] (卷15《元晖传》P.440) 此类提议当然都是来自于治吏经验, 是针对当时的现实问题而发的。不过, 选官向来兹事体大, 知易行难,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御史选拔机制殊非易事。唐人沈既济指称选官之难时尝言:“吏部甲令, 虽曰度德居任, 量才授职, 计劳升叙, 然考校之法, 皆在书判簿历、言辞俯仰之间, 侍郎非通神, 不可得而知。则安行徐言, 非德也;空文善书, 非才也;累资积考, 非劳也。苟执不失, 犹乖得人, 况众流茫茫, 耳目有不足者乎?”[11] (卷45《选举志下》P.1178) 此论虽是针对铨选制度之弊而发, 但御史选拔所面临的困难亦与之相类似。

  其三, 罢除过于强势的监察职官。中国古代监察权是官制运转中的核心权力, 但若监察职官或者机构权力膨胀、过于强势, 君主一般会采取削其权甚至省其职的做法。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汉代司隶校尉, 其在制度设计上被赋予了监察京师百官的职权, 且“无所不纠”“无不统”, 甚至有“卧虎”“三独坐”之称。但正是由于司隶校尉权势过大, 尤其与御史中丞职掌冲突, 魏晋以后渐遭削弱, 至东晋“乃罢司隶校尉官, 其职乃扬州刺史也”[19] (卷24《职官志》P.739) 。然而, 御史显然不能省并。监察巡行之根本目的, 本来就在于伸张皇权, 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 若因御史“枉滥”而骤然废止, 势必削弱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权, 这对于正处于皇权力量总体上升的北朝时代, 不啻因噎废食之举。

  除了以上做法, 在御史系统之外专设职官以相监督、制约, 则是另一条路径。不过问题的关键在于, 因皇权及各官僚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力制约关系, 要确定以哪一部门、何种方式来监督御史, 殊非易事。早在西汉初统治者就有类似实践, 据《通典》记载, 汉惠帝时“遣御史监三辅郡, 察词讼, 所察之事凡九条, 监者二岁更之……其后诸州复置监察御史”[3] (卷32《职官十四》P.884) 。此即刺史制度的前身。从这段记载来看, 朝廷对监察御史的具体职权、权力范围以及时限虽有明确规定, 然而这一巡行制度推行之后, 仍难以避免“御史不奉法, 下失其职”之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继任者汉文帝不得不另辟蹊径, 于文帝十三年 (前167) “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3] (卷32《职官十四》P.884) 。这种以丞相史监督监察御史的做法, 本质上正是用行政权监督监察权, 这无疑开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御史实施外部监督之先河, 具有很强的创新意义。不过, 这一监督制度施行时间并不长, 至武帝元封元年 (前110) 就遭到废止, 直接原因是“御史止不复监”[3] (卷32《职官十四》P.884) , 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很可能与武帝朝强化君权、抑制相权的政策取向密切相关。

  北魏以廷尉司直监督御史巡行, 实质上与西汉以丞相史监督监察御史的做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两者皆采用了外部监督的模式。但北魏的创新在于, 这种以司法权监督监察权的制度设计,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司法与监察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对于中古时期司法及监察制度的发展来说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对司法制度而言, 以廷尉司直监督御史巡行, 一改司法职官被动受御史监察之传统, 在制度层面扩大了廷尉系统的权力边界, 这是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次重要创新, 并对司法制度的后继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对监察制度来说, 它是北魏改革御史监察巡行、对其加强监督的重要举措,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单向监察模式。如前所论, 监察权来自于皇权, 且仅对皇权负责, 这就决定了自监察制度产生以来, 监察权通常是单向运作的, 即由御史监察百官, 且无职不监, 无事不劾。至于御史自身风纪的整饬, 传统上以内部监督考课为主, 其他系统职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就廷尉与御史之间的具体关系而言, 两者亦遵循单向监督原则。例如,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尉杂》篇, 即“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该篇记有“岁雔辟于御史”一语, 意即廷尉每年须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20] (PP.64~65) , 这表明秦朝御史具有修订法律法令并监督其实施的职责。西晋在泰始四年 (268) 尝设黄沙狱治书侍御史, “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19] (卷24《职官志》P.738) , 亦是以御史来监督司法审判。当然, 这种单向监督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 它难以对御史的监察活动进行监督, 也为御史滥用职权提供了制度条件。

  北魏末有惩于御史巡行枉法滥刑的弊病, 复置廷尉司直, “覆治御史检劾事”, 开以司法权监督监察权之先河, 这不但有助于提高监察活动的司法专业性, 而且也可视为构建司法与监察之间双向监督机制的一次尝试, 为预防御史滥用权力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不过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双向监督机制下的权力关系并不完全对等, 即御史可以无事不纠, 无人不劾, 而司直却只能在御史巡行时才能行使相应的监督职权, 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其监督对象、监督力度以及时效性都是颇为有限的。加之, 此时北魏王朝已经病入膏肓, 崩溃在即, 对其实施效果不能过于高估。但总的来说, 这毕竟是北魏完善监察制度的一次重要探索, 它所设计出的制度原则和运作机制, 无疑成为古代官僚制度发展中一个值得汲取的历史经验, 值得关注。

  结语

  北魏是中国古代第一个长期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 在长达150年的统治期内, 多元政治文化不断冲突、交织与融合, 为中古官僚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在这一历史进程中, 各类行政、司法、监察职官如何设置, 各组织体系如何协调, 成为历任统治者不断探索调适的重中之重。其中, 司直一职在北魏的戏剧性变化, 即鲜明反映出这一制度探索的曲折过程。北魏司直在组织结构上经历了“行政—司法”的变更, 其职能则发生了“监察—司法—监察”的嬗变, 这种颇为独特的转变, 自然也就成为研究中古司法、监察互动关系的一个绝佳切入点。

  廷尉司直的两次重大变化皆与北魏所处统治形势密切关联。北魏统治前期, 承接鲜卑部落传统之余绪, 司法审判主要控制在三都大官等带有鲜卑民族色彩的职官手中。进入中期以后, 随着文明太后冯氏及孝文帝积极推行汉化改革, 整个官制体系逐渐褪去鲜卑色彩, 向华夏制度靠拢。在司法领域, 孝文帝积极改革司法制度, 废三都, 设司直, “论刑辟是非”, 旨在完善廷尉的司法功能, 为北魏司法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条件, 推动司法体制“从北族向华夏”的转型, 这无疑也是孝文帝太和改制的重要成果。不过, 廷尉司直在实际运作中却因选官制度的缺陷而未能发挥实际效用, 反而备受诟病, 最终遭到废置, 此其一变。至北魏末年孝庄帝时期, 廷尉司直在高道穆的建议下又得到恢复, 但其职能却发生重大变化, 虽隶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廷尉, 却并不主刑狱, 而是负责监察。它虽具有监察职权, 但并非无事不纠, 而是仅对御史的巡行活动进行监督。廷尉司直之所以废而复置, 目的主要在于完善当时的监察制度, 以解决御史枉法滥刑、以权谋私之弊。从制度史研究的视角来看, 这一制度设计开创以常设司法官员监督御史监察活动之先河, 是构建司法与监察之间双向监督机制的一次重要尝试, 此其再变。

  总之, 从“太和故事”到永安改制, 北魏司直经历了“置而复废、废而复置”的曲折演变, 这在中古诸多职官中颇为独特, 其无疑是由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特殊的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如果说以上变化只是历史演化之表象的话, 那么, 深究其背后的变迁动因、运作机制, 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古代司法与监察在监督机制上所形成的相互制约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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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4.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Z].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

  注释:

  1 关于司直的研究, 主要在各类职官制度的研究专着中会有所提及, 但罕有专论, 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对西汉丞相司直有所阐发;专题论文则主要集中在对汉代丞相司直进行的研究, 如南玉泉《两汉御史中丞的设立及其与司直、司隶校尉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有涉及。至于北魏司直的研究, 目前尚未见到有专门论着。
  2 《汉书·盖宽饶传》赞司隶校尉盖宽饶时即称:“盖宽饶为司臣, 正色立于朝, 虽诗所谓‘国之司直’无以加也。”又如西晋时期武帝司马炎下诏表彰司隶校尉李熹时就言:“今憙亢志在公, 当官而行, 可谓‘邦之司直’者矣。” (《晋书》卷41《李熹传》) 类似话语在史籍中层出不穷, 无疑赋予了司直理想化的叙述表达。
  3 关于北魏前期廷尉虚置的问题, 有学者已经结合北魏相关史料进行了探讨。参见周兆望《北魏“三都大官”若干问题考辨》, 载《文史哲》2002年第1期。
  4 有学者对北魏三都大官的来源做了具体统计, 基本都出自鲜卑勋贵。参见周兆望《北魏“三都大官”若干问题考辨》, 载《文史哲》2002年第1期。
  5 《魏书·刑罚志》与《通典》将复置司直系年于永安二年, 但《唐六典》为永安三年。本文以《魏书》《通典》所载为是。
  6 祝总斌先生认为, 汉代丞相司直“似乎主要是通过审阅经过丞相府的各类文书, 发现不法行为, 进行纠察”。参见《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 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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