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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时间:2019-12-10 13:18:42 来源:76范文网

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关键词:供给,法制,完善,财政,农村

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简介:财政法论文第六篇: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财政法则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保障。在我国的视域下,财政法制之现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对财政法的需求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表现为地方财力不足,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以及财政支农支出不透明且缺乏民主参与等问题

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本文内容:

财政法论文第六篇:农村供给侧改革下财政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 财政法则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保障。在我国的视域下, 财政法制之现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对财政法的需求之间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 表现为地方财力不足, 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以及财政支农支出不透明且缺乏民主参与等问题。为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财政法制予以完善:在立法理念上, 应该树立财政支农支出优先的公共财政理念。在具体制度上, 应该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 通过转移支付机制的科学设置适度增加地政府的财力, 同时构建以参与式预算和财政公开制度为核心的财政支农支出之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

  关键词: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法;财政支农支出;

  On financial law guarantee of rural supply-side reform

  Shen Bin

  School of Law,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Abstract:The fiscal policy is the core of rural supply-side reform and financial law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rural supply-side reform.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fiscal legal system, such as lack of local financial resources, lack of willingness of fiscal expenditure for agriculture, opaque fiscal expenditure for agriculture and lack of democratic participation and so on.We should improve our financial legal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In the legislative idea, we should set up the idea of public finance as the priority of fiscal expenditure for agriculture.As to specific systems, we should scientifically divide the inter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of fiscal expenditure for agriculture and moderately increase the financial capacity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through the scientific setting of the transfer payment mechanism.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fiscal expenditure for agriculture by participatory budget and system of government budget disclosure.

  2016年“XX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改革”以来, 我国农村改革的方向渐趋达成共识。为破解我国粮食生产成本过高, 粮食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持续下降, 农产品供给与市场严重不匹配, 农村生态、资源条件持续恶化, 农民持续增收缺乏支撑点等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势必要进行以“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为重心的农村供给侧改革。在此背景下, 2017年2月5日, 中共XX、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对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其中, 改革财政支农投入机制作为推动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被提出来。政府作为农村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 主要是藉由财政手段, 尤其是财政支出手段来实现的, 因此, 农村供给侧改革离不开完善的财政法制的保障。基于此, 本文拟在深刻认识财政法制对农村供给侧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 系统梳理我国当前的财政法制现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的不适应性, 并提出以推动农村供给侧改革为导向的财政法制完善之策。

  一、农村供给侧改革需要财政法的保障

  国家决策层正是因为认识到本轮中国经济产生的问题是经济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的爆发, 而不是短期周期性的总量波动, [1]从而做出了从根本上扭转国家经济形势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宏观决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村供给侧改革作为国家整个经济体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部分, 具有有突出重要的地位。农村供给侧改革是政府藉由国家财政手段而推行的一项重要工程。于此, 必须深入认识农村供给侧改革与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法的关系。

  (一) 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

  诚如有学者所言, 财政是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中坚力量[2]。财政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财政是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农业虽然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有突出的基础性地位, 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弱质产业的事实。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农业大国, 但在当今的国际经济格局中却不是一个农业强国。在经历建国后“盘剥式”的发展过程后, 农业“凋敝”, 农村社会发展缓慢, 农村经济的自生发展能力存在极大的不足。在此条件下, 农业农村的发展有赖于国家财政的反哺。破解我国当前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合理供给机制缺失所导致之“进口入市、收购入库”怪像, 通过财政支农政策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 无疑是最为快捷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 国家财政投入是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建设的基本保障。农业供给侧改革在本质上是农业的转型升级, 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过程中各种要素的科学配置[3]。而农业产业的升级,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基于国家与市场的二元分野, 作为国家之代表的各级政府是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 或言之, 藉由国家财政手段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 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的量与质也因之在根本上决定于政府相应的财政支出力度。农村供给侧改革对政府及其财政的依赖, 由此可见一斑。

  在财政作用于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 发挥直接作用的是政府制定的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 质言之, 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从理论渊源来看, 供给侧改革作为一种宏观经济政策的主张和思路, 渊源于美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供给学派”, 该学派虽然对凯恩斯主义需求侧财政支出有助于经济发展的理论进行了批判, 但其并没有否定财政政策在经济增长中的核心地位, 而是对财政政策在长期的、供给面的福利改进的巨大潜力予以肯认[4]。从国际经验来看, 运用财政政策推行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世界各国之通例。比如, 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里根经济学”, 再如, 德国同时期的“科尔政府新政”, 亦如, 日本20世纪70年代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5]。从我国当前的经济现实而言, 包括农村供给侧改革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需要面对长期以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之后所形成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不能适应需求变化的问题, 而问题之破解需要国家财政财政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总而言之, 财政政策理应在农村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

  (二) 财政法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根本保障

  财政政策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核心, 对农村供给侧改革具有直接的效用。然而, 由于政策本身和政策制定主体都存在本质上的缺陷, 财政政策徒身无法保障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 而需要财政法制的保障。具体而言:

  从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来看, 在农村供给侧改革中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同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政策具有灵活性、随机抉择性, 能够较好地应对变幻莫测的经济形势。然而, 不容忽视的是, 政策的任意性、短视性也无可避免的会限制政策之作用发挥的边界。而法律从根本上不同于政策, 其是实践理性的产物, 说理性是其最根本的特征, 说理性要求法律本身的科学性, 科学性又会带来稳定性, 从而在根本上弥补政策的固有缺陷[6]。在财政法所属的宏观调控法领域, 宏观调控法在本质上就是宏观调控政政策的法律化[7]。将实践检验有效的财政政策及时转化为财政法的过程, 也就是将实践经验抽象转化为实践理性过程。财政法的价值在本质上就是保障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从此意义上而言, 财政政策之于农村供给侧改革的价值作用, 有赖于财政法保障功能的发挥。

  从经济法产生的逻辑机理来看, 政府运用财政政策手段干预引导农村供给侧改革需要受到财政法的规制。根据现代经济学的通识理论,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 然而, 市场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的缺陷, 即存在“市场失灵”现象。而现代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补充性手段具有相应的克服“市场失灵”, 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 表现为运用各种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手段对市场主体的引导与规制。然而, 与此同时, 政府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具有侵占市场领域的本质冲动, 政府干预的过度化也会引致“政府失灵”的产生, 从而具有借外部力量对其进行控制的需求。包而括财政法在内的经济法正是为应对该种需求而产生的。简单而言, 经济法的基本逻辑可以表述为: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政府失灵———经济法产生。于农村供给侧改革而言, 改革本身即表明市场失灵现象之存在, 改革通过财政手段推进也是国家干预经济发展的表现。改革的目的并非是以政府干预来取代市场功能的发挥, 而毋宁是通过政府调控功能的发挥来建立良好的农村市场经济秩序, 因而需要包括财政法在内的经济法律规范对政府干预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必要的规制。

  二、农村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财政法制之检视

  由上文可知, 财政法制是农村供给侧改革重要保障, 财政法制的健全完善与否或对农村供给侧改革之成效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顺利进行, 亟需对我国当前财政法制的现状进行检视, 找出现存之财政法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的不相适应之处, 以期进行妥适的完善, 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 地方财力不足

  前文述及, 农村供给侧改革依赖于公共财政的支持, 政府的财政能力因之就成为影响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进一步而言, 在中国当前的政制框架下, 直接主导农村供给侧改革的职责应该在地方政府, 因而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直接决定财政支农投入的能力, 进而决定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与量, 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成败。然而, 在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框架下, 一直存在着地方财政能力不足的问题。

  原因在于, 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形成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为改变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财政权力泛滥而严重威胁XX权威的状况, 极度增加了XX的宏观调控能力, 主体税种或被确定为XX税, 或被确定为共享税而由XX政府获得较大比例的税额分成, 地方政府只享有零星分散税种的征收权和较低比例的共享税分成。在财权上收的同时, 事权不但没有作相向的变动, 而且有进一步下放的趋势, 由此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而且, 在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历次央地财政关系变革中, 地方政府财力还有被进一步削弱的趋势, 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2016年增值税改革等都在不同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被削弱。同时, 由于平衡XX与各地方财力的转移支付机制设计不合理, 财力匮乏的地方亦不能从中获得足够的财力补充。整体而言, 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财政能力不足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而延续至今, 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地方债务危机等当下热点财政难题更是将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凸显的淋漓尽致。

  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便不可能在农村供给侧改革中有所作为, 既表现为各种惠农政策因财力匮乏而难以推行, 也表现为农村配套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乏力。一言以蔽之, 因财政分权体制之原因所导致的地方财力不足问题已然成为农村供给侧改革最大的阻碍。

  (二) 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

  地方财力不足是财政收入面所存在的问题, 从财政支出面而言, 我国农村供给侧改革还面临着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强的问题, 表现为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长期滞后于地方财政总支出的增长, 财政支农支出成为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的压缩支出项目[8]。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之原因可归结如下:

  一方面, 我国当前奉行的是GDP中心主义导向下的锦标赛式的地方官员晋升机制[9], 在此官员晋升机制之下, 地方官员之间的晋升竞争就在于主政范围内GDP的增速竞争。因而财政资金作为当政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决定其支指出方向的标准就全在于对当地GDP的提升效率如何。在此背景下, 工业、服务业等第二三产业由于财政投资回报高、见效快而容易获得地方当政者的财政资金投入。而农业作为弱质产业, 经济产值低, 财政投资收益见效慢, 追求地方经济快速增长的地方当政者在制定地方支出预算时不愿将本就有限的财政收入用于支农支出, 也就在“情理之中”。

  另一方面, 我国财政支农支出缺乏立法保障, 地方财政支出决策监督制约缺失且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历年“XX一号文件”都与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有关, 将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目标, 但财政支农支出的范围、规模和数量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自觉行动, 支农支出优先尚不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做出财政支出决策时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即使违背财政支农支出的基本政策也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加之上文所述之政绩竞争的诱导, 地方不可能有强烈的财政支农支出意愿。总而言之, 在GDP中心主义之锦标赛式的地方官员晋升机制和财政支农支出立法保障缺失的双重作用下, 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严重不足, 成为制约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大障碍。

  (三) 财政支农支出不透明且缺乏民主参与

  现代公共财政, 在根本上不同于国家财政, 应该是公开的、民主的财政[10]。现代税收国家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社会主体缴纳的赋税, 基于税收正当性之要求, 政府的所有财政收支行为都应当具有透明性, 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观之我国, 包括支农支出在内的整个政府财政支出都缺乏透明度。据国际预算项目合作组织2015年度对全球102个国家预算透明图所做的调查评估, 中国的评估排名仅为92名, 仅仅得到14分 (满分100分) , 远低于全部国家45分的平均得分 (1) 。就财政支农支出而言, 财政预算不透明集中表现为预算支出科目的划分粗疏, 所列明的支出科目的具体化程度不够, 不能够明确表示出所列预算支出用于何种支农项目。由此导致许多非农支出项目混入支农支出科目, 以支农支出的名义大行其道, 挤占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财政支农支出不透明在根本上导因于预算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预算公开虽然被2014年新《预算法》算法所明确规定, 但有关预算公开的具体内容、程序要求以及追责机制等仍然不够完善, 无法对财政支农支出形成实质性的制约。

  与此同时, 包括支农支出在内的财政支出民主性匮乏, 大多是由政府单方面做出, 在制定地方政府预算时缺乏有效的社会参与, 作为农村供给侧改革直接关涉主体的农民群体更是很难对地方预算支出形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在政府机关体系内部, 对地方预算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也仅限于作为预算编制主体的地方人民政府, 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地方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和批准基本上是形式大于实质。在实行首长负责制的政府内部, 预算草案的形成更多的也是地方政府“一把手”个人意志。更有甚者,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某项财政支出甚至不提交权力机关审批, 完全由政府“肆意而为”。比如, 为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XX政府所做出的4万亿元财政投资。于农村供给侧改革而言, 在制定财政支农支出预算时社会参与的缺失, 民主性的匮乏不仅会弱化财政支农支出的力度, 而且会降低财政支农支出的科学性, 难以将本来就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用于真正有需求的惠农项目, 从而降低了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

  总而言之, 我国财政法制之现状于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不适应性, 或言所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对财政支农支出形成了根本的制约, 地方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加剧了财政支农支出的匮乏, 而地方财政支出不透明且缺乏民主的参与则进一步影响了用于支农支出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农村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财政法制之完善

  农村供给侧改革需要财政法制之保障, 结合前文述及之我国当前财政法制所存在的问题予以相应的改革完善, 是推动当前农村供给侧改革的紧迫需求。

  (一) 树立财政支农支出优先的公共财政理念

  农村供给侧改革在整个社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突出重要的地位, 我国财政法制之完善首先应该树立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支出优先的立法理念。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支出优先的正当性基础在于, 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支出主要是支农支出, 关乎民生保障, 涉及基本人权问题。具体而言, 农业是弱质产业, 经济产值不高, 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在我国国情语境下, 农业经营的规模化程度极低, 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经营为主, 农民的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主要还是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换言之,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载体的农村农业生产不仅是整体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承载了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价值功能[11], 具有农民基本生存权保障的性质。生存权是宪法所保障的首要人权。“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够像人那样生活, 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 从而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12]”。因而, 保障农业农村发展, 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是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题中之义, 财政支农支出优先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应然要求。

  而且, 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支出优先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建国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 在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的目标下, 为了工业化发展的资金积累, 我国长期以来对农业实施了“盘剥式”的发展策略, 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将大量的农业发展资金移用于工业发展。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 而农业发展却长期停滞不前的时代背景下, 无论是从产业之间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出发, 还是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通过财政支农支出优先之方式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 都有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此外, 需要强调的是, 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财政支出的优先的公共理念, 最终应该转化为基本的立法理念, 体现在国家的财政立法之中。以《预算法》为例, 应该将财政支农支出优先作为民生保障的基本要求, 列为预算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亦即将预算支出更多向农业农村倾斜。同时, 建立财政支农支出稳定增长机制, 实现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农业倾斜。

  (二) 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

  清晰明确的财政支农支出责任主体是推动农村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前提条件, 我国当前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或成为农村供给侧改革进程中阻碍财政支农支出资金投入的重要因素。故而, 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是推进农村供给侧改革所必不可缺少的环节。其意义至少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事权 (支出责任) 是府际财政分权的逻辑起点[13], 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科学划分, 是确定各级政府财力需求的基本前提, 从而在根本上决定着政府间的财权配置与转移支付机制的设置。因此, 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科学划分有助于财政支农资金的落实, 相应改变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不足之问题。另一方面, 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科学划分是明确各级政府政治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科学划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模式下地方财政的生产性建设支出倾向, 从而有助于各级政府在政治追责的压力下增加自身财政支农支出的意愿。

  就现实而言, 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农支出责任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承担的, 而且在事权层层下压的财政分权趋势下, 该项支出责任基本上为县乡基层地方政府所承受, XX和地方上级人民政府虽然会有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但是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数量为之更巨。一直以来财政支农支出资金不到位, 虽有财政支农支出意愿不足之问题, 承担该项支出责任之基层地方政府财力匮乏却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科学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必须回归“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本质要求, 诚然, 基于农村供给侧改革之事物属性, 地方政府尤其是基本地方政府承担该项事权之执行, 自无异议。然而, 由此并不意味着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同步性, 与支出责任根本对应的并不是事权 (执行权) 而毋宁是财权 (财力) 。因此, 划分政府间财政支农支出责任应当遵循适当增加XX和省一级的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基本方向, 最终形成“XX拨付———省级统筹———基层执行”之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框架。

  (三) 合理设置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前已述及, 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是制约农村供给侧改革顺利进展的重要因素, 因之也就成为农村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必须予以破解的难题。通过前文之论述, 可以达成适度降低地方尤其是基层地方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基本认知, 但是由此并不能完全消弭地方财力不足所产生之基本问题。原因在于, 在我国政制框架之下, 即使地方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大幅度降低, 但最终的财政支农支出基本上还需经由与农业农村紧密相联的基层地方政府来执行, 地方政府仍然是财政支农支出的直接责任主体。而且, 地方财政支农支出责任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地方支农支出责任的完全没有, 就其所承担的较小部分的财政支出责任而言, 对全国许多地方政府来说仍然存在财力不足的问题。

  为了实现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有两种可供选择解决方案:一是通过财权划分的调整, 由XX政府下放部分财权给地方, 让地方通过财权汲取相应的财力, 以填补财政支农支出不足的缺口。然而, 该方案以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同质化为严格限制条件[14], 在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巨大的中国并不具有可行性。地方财政分权虽然有助于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汲取能力的提高, 却对经济落后地方的财力提高作用甚微。因此, 不宜作为问题的解决方案。二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地方财政支农支出责任与财力的相匹配。转移支付机制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价值目标, 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转移支付机制的方式可以满足全国不同地方支农支出财力不足之差额的多样性需求, 因而比较适宜于作为解决地方支农支出财力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方案。而且, 建国以来的财政分权实践经验促使我国必须坚持XX财权相对集中的财政分权框架,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实现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是当前国情条件下合理可行的选择。

  转移支付机制的具体设计, 应该遵循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双轨并行的基本策略。具体而言, 一方面要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体, 重新考核各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差额等因素修改当前一般转移支付的实施标准, 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特质, 增加对经济和财政能力落后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 从根本上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 要以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 发挥专项转移支付专款专用的基本功能, 确保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中财政支农支出的切实落实。同时, 摒弃当前专项转移支付设置地方强制性配资金的做法, 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 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及经济效益进行跟踪反馈。

  (四) 构建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

  在确保地方有相对充足的财力且具有一定财政支农支出意愿的条件下, 农村供给侧改革还必须将地方的财政支农支出意愿进一步落实, 并保证财政支农支出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此, 应当构建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

  在现代税收国家之下, 政府财政支出一般需要经由预算的方式施行, 因而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民主决策与监督也就是对地方政府预算的民主决策与监督。而地方政府预算的民主决策与监督通常可以经由以下两种制度予以保障和实现:一是参与式预算, 即一种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决定部分或全部的可支配预算或公共资源最终用途的协商机制。参与式预算对农村供给侧改革的价值表现为, 通过在财政预算编制过程中吸纳社会公众尤其是涉农主体的意见, 可以较好地把握农业农村发展真实的财政投入需求, 从而能够保证预算支出项目科学性与合理性, 提高财政支农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 参与式预算制度本身即是对政府预算编制的一种制约机制[15], 政府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对社会参与者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是予以重视和回应, 从而能够起到对政府预算支出进行监督和制约商务功能。二是预算公开, 即公共预算以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 其内容具有透明性, 能为全体公众所了解, 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16]。预算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也是规范政府财政权力运行的重要手段。在农村供给侧改革进程中落实预算公开制度, 能够将政府的财政支农支出至于阳光之下, 接受更为广泛范围内公民的监督与质询, 从而保障财政支农支出的真正落实与支出结构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 我国现阶段构建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应当以参与式预算与预算公开制度建设为重点, 立足于实践经验之总结, 以《预算法案实施条例》的制定为契机, 完善现有《预算法》条文之不足, 及时将实践经验总结转化为实践理性落实到立法文件之中。

  四、结语

  供结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为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所进行的宏大的社会经济改革, 作为供给侧改革之一隅的农村供给侧改革对国政府财政支持具有强烈的依赖性, 从而对财政法制的保障需求也体现出强烈性。本文对我国财政法治之现状与农村供给侧改革不相适应之处的梳理及其完善对策的探讨, 或失之于偏颇, 但从财政法的角度研究如何为农村供给侧改革助力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树立农村供给侧改革财政支出优先的公共财政理念”、“科学划分政府间农村供给侧改革之财政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机制增加地方政府财力”、“构建地方财政支农支出的民主决策与监督机制”等完善我国财政法制对策的科学合理与否, 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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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Open budgets Transform Lives:The open budget Survey 2015, International Budget Partnership, Washington, DC.,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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