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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
时间:2017-06-29 05:38:17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

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 研 报 告

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和现代化农业的快速发展,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农村的产业结构从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而成害。现将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的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农村主要存在三类环境污染问题: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由于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由于地膜的不可降解性,残留地膜严重污染了土壤,使得农作物大幅减产。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差,管理制度欠缺或不完善而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了“脏乱差”现象:如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问题,使得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恶化,对人群健康造成了威胁。3、乡镇企业及畜禽养殖造成污染。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崛起,给农村环境带来的压力日益俱增。受经济水平和科技、文化等因素影响,乡镇企业大多为技术含量低的粗放经营,污染治理水平不高。又因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造

成污染分散,治理起来难度很大。同时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受此影响,农村大气、水体及土壤等生态环境日益脆弱。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困难

因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成因多、涉及面广,治理起来难度比较大,目前还存在着许多问题:1、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等特点,这使得对面源污染的管理难度很大,目前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且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2、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技推广系统为了获取收入,多从事卖化肥和农药等经营活动。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3、 治污资金缺乏导致治污不力。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因而治理效果不佳。4、现有的治理模式不适应农村污染防治工作。

农村污染问题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即末端治理,都存在着技术、经济障碍: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其它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法及建议

1、积极引导,提高广大农民生态环保意识。广泛开展环境生态文明教育,逐步推进生态保护工作。引导农民发展无公害绿色产业,减少化肥、农药、地膜的使用;严格控制秸秆焚烧,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和青贮氨化工作;植树造林,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自觉参加农村环境污染治理。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环境管理。以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为着力点,借助改水、改厕、修路等工程,逐步改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修建沼气池,农作物秸秆和动物粪便等废物的再回收利用,有效改善人居环境。3、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一方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从源头控制污染。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对生态环境有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另一方面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对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源严格监督和查处。

篇二: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状况调查

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及可持续发展状况调查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眼下一说起环境污染,不少人往往只想到城市,而顾不到农村。诚然,相对于地域狭窄而又人口拥挤的城市来讲,农村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所以大家都认为它的污染也可以依靠自我调整恢复,然而真实情况却恰恰相反。

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畜禽养殖污染,农药、化肥污染,生活污染,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水污染和农膜污染,其中农药、化肥污染和生活垃圾是目前造成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对于很多排除在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这是极大的威胁

一、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1、畜禽养殖污染现状。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得到较快发展,给农村环境带来了沉重压力。畜禽粪便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未得到利用就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高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许多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缺乏处理能力,只能将粪便随意堆放。这些粪便进入水体或渗入浅层地下水后,使水中的其他微生物无法存活,从而产生严重的有机污染。而且有些养猪场未经规划建在乡村水源的上游,畜禽粪便经自然晾晒,臭气熏天,蚊蝇滋生。若有下雨天,水就在村庄内四处横流,以致河流、沟渠及地下水源遭受严重污染,不仅造成当地村民饮水困难,而且给村民健康也带来严重威胁。这些已造成政府不投入巨资就无法治理的被动局面。

2、农药、化肥污染现状。我国是世界农药生产和使用大国,且以使用杀虫剂为主,致使不少地区土壤、水体及水果、蔬菜中农药的残留量大大超过国家安全标准,对农村环境及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据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2004年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中国农业“污灌面积”从500万亩增加到5427万亩,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7.3%;2003年,中国农田化肥施用量为每公顷464.5公斤,超过发达国家安全施用量每公顷225公斤上限的一倍以上;农药施用量达每公顷15公斤,是发达国家的每公顷使用量的2倍多;其中,高毒农药占农药施用总量的70%,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部分地区生产和使用。专家指出,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惊人。化学肥料施于土壤中,被农作物吸收的只是其中的极小部分,大部分在雨水的作用下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将导致水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过多,轻易引起食道癌、胃癌等消化系统的癌症。

3、生活污染现状。生活垃圾污染首先表现为垃圾数量越来越多,其次农村生活垃圾的成份也呈多样化的趋势,除了常见的塑料制品外,有机磷成份也明显增加。许多城区的垃圾向农村运送扩散,而大部分农村并没有最基本的垃圾填埋处理场地,广阔的天地成了垃圾的天然排放场,严重影响到农村土壤、水源和空气的质量,不仅损害农民健康,危及农民生存,最终将危及城市的环境安全和社

会稳定。

4、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水污染现状。由于多年的生活习惯,农村的人畜粪便、各种生活污水往往是任意排放,夏季里臭气熏天、污水横流,苍蝇蚊子大量滋生,这也是造成农村传染病高发的主要原因。同时各类养殖产生的废水也是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据统计,养殖一只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而近几年,农村许多规模大、集约化的畜禽养殖的不断发展,养殖废水的污染也日益突出。

5、农膜污染现状。目前农膜覆盖技术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农膜覆盖栽培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中增产、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由于局部使用量大、部分使用方法不当等原因,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重。农膜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两方面,一个方面是薄膜残片在空中漂浮,使大气中固体残留物增加,致使农村的白色垃圾污染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农膜焚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不但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极大。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受自身文化、素质所限,农民对环境污染的发生、危害认识不够。由于农民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及其长期陋习的影响,随意处置垃圾、随意排放污水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据我来看,农村人很大程度上的环保意识并没有和经济一样发展起来。

2、经济落后,对治理农村污染的投入不够。虽然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往日的确有了相当大的改观,但是与城市相比,大多数的农村仍然是欠发达地区。因为地方财政收入少,乡镇财政较为窘迫、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再加上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致使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尽管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有了改观,却是形式甚于实质。

3、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虽然国家花大量的财力物力来治理环境污染,但是在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方面却大打折扣。甚至有些地方在项目建设中“一路绿灯”,所谓的环境评价、环保第一审批,形同虚设。政府职能缺位,管理弱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当然,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除了地方一级政府的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并不适应农村,相关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失当、激励错位,从而使农村环境污染呈现了与城市污染、工业污染迥异的特点。

4、受技术限制,对治理环境污染的新科技的应用不够。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地区,他们虽然已经认识到自然环境对其发展的重要性,采取了一些治理,但治理的模式不恰当,导致点源污染治理效率不高,效果不明显。

5、外来的污染是它很重要的源头。引进了工业,增加了经济,却在另一程度上增加了污染源。

三、我的建议

1、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把“为我环保”的意识引入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因此,建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配合,专门制作有关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危害、加大保护力度和措施的专题宣传片和各类宣传图片,并作为公益宣传在省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经常播出,反复宣传,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扩大群众参与力度,使农村环境问题得到真正改善。农

民的意识一调动,很多工作他们是会相当配合的。

2、建议加大对农村环境整治的财政投入。在乡镇建设垃圾处理站,购置垃圾清运车,市、县财政应给予补贴,收取的城乡居民及企业的排污费应大部分用于环境整治和环保设施建设,并重点向农村倾斜。政府可以在每个村建设垃圾收集站,每个乡镇建设垃圾处理站,加强农村的环境监控。监控首先让农民有意识,以后就会更容易开展工作。

3、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即在农业中再利用。农村户用沼气工程配套的一池三改(改圈、改厕、改厨)可以有效地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减轻污染,增加当地农民收入,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建议全面加强农村户用沼气的推广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推广。沼气会让农民收益,实施工作会简单些,当然对农村的垃圾去所也有方向,因势利导,何乐而不为。

4、建议政府制定小城镇开发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地方环境标准,经常对农村的敏感区域,进行重点研究。法律是工作实施的保护伞。一是改善现有的环保体系,使之与农村实际相结合。二是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农村环境检测是做好农业保护环境工作的重要工作手段。三是加大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树立起农民环境保护的法制意识。

5、整体推进,以创促建,促进全市农村生态环境尽快上一个台阶。进一步加强指导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的争创工作。要把创建生态县(市)、环境优美乡镇以及小康村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落实和实绩考核等,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尽快上一个新的台阶。同时,把“优美乡镇、洁净村庄、环境新居”等方面的农村小康环保建设列入乡镇重点工作,以有效推动了农村小康环保活动的深入开展。

以上是根据实际考察与周边邻居口述反映,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情况做的总结。农村污染较大,普遍存在于农药、废水以及不合理施肥之类的科学观念差导致的种种隐患。但对于现今农村来说,科学观念往往跟不上经济的需求,在家家准备发家致富的同时忘记了环境的重要性。因此,矫正农民同志的经济观是重中之重,不仅仅要一家富,而是要一片富,甚至是为了儿孙一直富。所以应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处理农业所排废污水、合理施肥,在寻求经济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合理开发,合理管理。 我建议大家在忙于务农的同时多进行看书学习,勇于创新,敢于实践,不墨守成规,用科学的办法务农。

篇三: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立法研究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立法研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经济数据:2014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了54.77%。很明显,我国仍有相当大比重的人口居住在农村。相比农村和城镇,城镇无疑拥有更好的基础设施。也许曾经让城镇居民唯一羡慕乡村的一点便是乡村未被现代工业气息沾染的环境。然而那种印象似乎只能成为印象了。因为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的景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在可喜的成绩后面,有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严峻现实,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农村环境污染有其复杂的构成因素,其中,系统而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是农村环境防治工作的根本保障。本文拟从法律运行的视角来分析农村环境防治中的问题,并试图探寻应对之方,希望能对我国农村环境的改善有所裨益。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综合起来有下面几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提升,大量的工业产品进入人们的生活,廉价工业品充斥着农村各个角落。农村生活产生的包装袋、塑料瓶等现代垃圾日益增多,正在成为威胁农村环境的重要污染来源。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约2. 8亿吨,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垃圾处理设施和方法明显落后,河边、道旁、田间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及时处理也至多采取就地填埋的简单方式。据相关报道,我国农村每年暴露在野外的生活垃圾约1.2亿吨,致使农村白色污染日益严重;农业生产带来的污染日益严重。我国传统的农业生产虽然效率不高,但基本与农业生态环境相适应。随着人口的高速增长和科技的进步,人们追求土地上更高的产出,开始大量施用农药、化肥,使农村土地、土壤、河流乃至整个农村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农村中,由于农民自主生产、自主管理,使得用药行为散乱,不能协调一致。这就使部分害虫存活了下来并且产生了耐药性,为了消灭害虫,导致农药品种必须不断翻新、使用浓度必须不断加大,如此恶性循环,对生态平衡的影响、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越来越大。每年土地上产出大量的农作物秸秆,有些地区的人们为了省事,将秸秆烧毁在土地里,有的甚至堆放一边任其自由腐烂。近年来反季蔬菜种植被大量推广,农用地膜被大面积使用,一段时期以后,大量废弃的农用地膜在田野随风飞舞。调查显示,我国土地有机肥的施用比重越来越小,长期且大量的施用化学肥料导致土壤结构性损害。这些问题已成为农村生产、生活中严峻的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城市中相关生产企业的污染处理成本增加,新建企业的环境准入门滥提高,城市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开始向落后地区转移,乡镇企业数量骤增。多数乡镇重经济轻环境,在多方面给予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监督。很多企业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环境评估,诸如企业布局混乱,乱排放等。曾经流经家门口的小河可以摸鱼、游泳,如今每次从旁走过都是臭气熏天,这种景象不是个案,它正给人们敲响警钟。

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主要问题

农村环境污染的一系列事实,不禁让我们反思现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存在的问题。

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

相信没有法律的约束,还没有人们不敢做的事,我想这就是法律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之一。环境的保护不能靠人们的自觉实现,在人们还未形成这种自觉之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极其必要的。放眼世界上环境保护做的好的国家,无一不坚持法律规制和引导,坚持法律至上,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尽管我国对这块立法众多,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当前在这方面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环境保护基本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配套实施的框架结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缺乏系统性。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相互之间有冲突之处。此外,其中的很多规定太过于原则,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致使问题出现的时候找不出准确的法律依据。此方面的原因使官员有更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各地的环境保护标准极不统一。其次,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制定而成的,我国传统环境立法重政府权力轻政府义务,重管理轻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忽略公众参与。虽然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款不少,但相对笼统、死板,已无法适应和协调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多变的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此外,我国有关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没有足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这导致相关环境执法法律依据不足,无法使农村环境污染主体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无法有效遏制肆意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使农村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㈡地方环境立法的缺陷

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起步较晚,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该领域的立法已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地方环境立法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由于环境保护立法要求专业性比较高,所以地方环境立法多由具有业务优势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督和协商程序,往往使地方环境立法烙上部门利益的痕迹。很多人把地方环境立法看成是环保部门的法,其他部门不给予执法配合,法院也很难重视。造成实践中一些有利益的事许多部门争着管,无利益的苦差事互相推诿。据统计,在已出台的环境法规,行政机关出台的远高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规。行政痕迹浓厚主要体现在立法中行政法律规范较多,民事、刑事法律规范欠缺。在执法手段上,行政命令方式多,其他手段运用少。在法律责任方面,过多地强调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只强调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利益,忽视资源环境的公共利益特别是公民环境权益的倾向,导致了在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管理机关并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不能让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知情权;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环境立法更强调地方特色,可真实情况是普遍的地方环境立法成为了国家立法的翻版,其操作性自然就成了问题。常常听到环保工作者抱怨国家立法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或者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如跨界污染问题、面源污染问题等。殊不知这些不正是地方立法要解决的问题吗?地方立法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立法。现实情况是地方环境立法只成为了响应执行国家立法的装饰,它没有对国家立法的空白点和难操作性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补充。又怎么能说是执行国家立法呢?最终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薄弱环节,恰巧也是地方环境立法的薄弱之处。如国家环境立法是污染控制方面较完善,自然保护方面欠缺,地方立法也如此;国家环境立法是实体法较完善,程序法相对不足,地方立法也是如此。有些地方出台了新的措施,也只不过是顺应潮流,装点门面罢了,好像是不管有用没用先立起来再说,也算完成了一项任务。很多地方就是这种心态,他们没有仔细思考地区的环境特点,尽管出台了新的法规,往往开错了药方,完全脱离了实际,没有可操作性,落得空抄概念的印象。

㈢公民环境权立法缺陷

环境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权利。世界上许多法律发达国家都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环境权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环境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受到了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关注。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处于步履蹒跚的阶段,提到我国环境权的立法时,国内学者普遍主张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规定有环境权。《宪法》中规定:“国 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也有相关规定。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境权的立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环境权的法律位阶太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更是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没有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立下来,对于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更多散见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加强环境立法,把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与之相比,我国的环境权的立法层次明显太低,这与我国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是不对称的,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环境权的缺失造成公民维权的障碍。无论是环保法还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体现公民环境权的内容都过于笼统、抽象,导致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通常侵害公民环境权益的案件中,存在着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经济实力相差悬殊。过于笼统、抽象的环境保护立法,使那些在资源方面占尽优势的主体得不到其应有的制裁。

三、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立法的建议

㈠加快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一直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都是重城市轻农村。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农村的环境问题也变得严重起来。由此,环境保护工作的这种倾向已不能适应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环境问题专项研究,有针对性加快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也是调整环境权益关系最重要的部门法。在新时期应对农村环境问题方面,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出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可在其中设立环境污染防治章节,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并就监管体制、基本制度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其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与之前将环保的工作重心放在城市一样,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上也要制定一部农村污染防治法,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做出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其中应包括总则和分则。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农村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标准和保障机制等。分则部分应包含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主要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及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部分应就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负责机关、组织构成、人员要求、权责划分、资金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村环境保护民众参与制度、环境宣传机制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污染防治部分应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等不同污染源的具体特点做出细化的规定。主要污染防治部分应以农村环境污染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导向,针对农村生活垃圾、现代农业污染、乡镇企业污染的特点做出具体规定。另在法律责任和农民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应主要针对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个人、企业、监管不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分别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防止责任划分不明造成的责任推脱相互扯皮。在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要赋予农民充分的权利和良好的诉讼渠道,对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和维权途径进行明确规定。毕竟我国国土辽阔,地区发展还很不均衡,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只是提出了在该方面问题上的总思路,它不可能是一部包罗万象的法,有必要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从而增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可操作性。应针对农村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农村垃圾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焚烧、高毒性农药的使用、乡镇企业排放等加以规范,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而且,该抓紧时间制定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相关环境监测、评价标准和农村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监测和应急预案等,加大经济激励措施的用,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加以保障。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同样适用指导环境立法工作。所以

要使所立之法有可操作性,就需要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出发,科学分析、严格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系统性。

㈡加强地方环境立法

环境问题更具有区域性,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的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优势。在一定限度内,地方能够制定法规去处理地方性的问题。我们不能总巴望国家立法制定更完美无缺的法律,小岗村经验告诉我们要做社会主义建设的先行者,要大胆尝试。地方环境立法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体现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思想,从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用足用活地方依法享有的立法权,以地方环保工作急需的立法为重点,实施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并重,加快立法步伐,注重立法质量,逐步走出一条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环境立法道路。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地方环境立法还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首先,地方立法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行出台针对性强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有益的经验探索。地方立法上应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比如,结合各地方实际分别制定《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取代多数省市原有的《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另外,还可以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以乡镇、村庄为单位依法制订符合本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的村规民约,真正把保护环境、污染防治落实到乡镇、村庄,落实到每家每户。

综合决策原则,即要将地方环境决策与地方改革发展决策结合起来,改掉以往政府官员只片面追求地方经济的发展。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使环境问题作为整体决策的一部分。反过来,这一要求同样适用,即进行环境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其他政策,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地方环境立法在进行环境方面的利益分配与制度安排时,同样应将其他部门的政策考虑进来,这样方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应当改变过去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起草的模式,这样才能消除部门利益。同时应该建立环境保护立法草案征集制度,要将四面八方的声音综合起来分析,体现多数人的共识,才可以保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法律法规不只是环保部门的法。当遇到环境权益纠纷时,才能更好发挥各部门的联动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可操作性原则。地方环境立法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就只是一种装饰物。地方环境立法的目的就是执行国家法律,解决地方环境问题。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必须要从大而全的立法观念向小立法转变。也就是说,地方环境立法不追求形式上的完整和系统,力求有针对性,条文简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在立法项目选择上一是解决在监督实施国家立法中的突出问题,有什么突出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能解决几个问题就规定几条。选择严格执法和规范执行迫切之所需进行立法,即找我国家立法中的漏洞或空白,拾遗补网。摒弃片面追求建立地方环境立法体系的思想。对一个行政区域来说,没有必要像国家一样,对有关环境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出台一个地方法规,形成一个所谓的完整体系。且不说地方环境立法能力有限,无法保证有足够资源来建立这么一个体系,客观上也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因为是否形成体系与地方立法的目的并没有什么联系。地方立法的宗旨实际执法需要什么、缺什么就立什么样的法。那些没有实际要求的,或虽有要求但国家立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就不需要浪费精力去立法了。这样,可以避免为了凑足体系而制定一些毫无新意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 ㈢加快完善公民环境权立法

环境权的规定是宪法当代化的标志。如前所述,越来越多的国家直接将环境权界定为基本人权,并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应对这一符合我国基本国策的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予以采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要保持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还要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及时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而把环境权规定为我国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既符合我国社会现实的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

除了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把环境权确认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外,还要在民事法律和行政

法规中具体规定环境权的内容。和人格权类似,环境权只是一种抽象意义的权利,当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把一切都扔进环境权这个保险柜里。环境权要做一定的界限划分,否则它会成为一些居心叵测的人滥用权利的口实。比如,笔者认为可以具体为宁静权、采光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所列具体权利必须体现公民环境权受侵害之迫切诉求。此外,还要在法律中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现实生活中只有环境污染的事实发生以后,公民才知道真相。有些地方政府放松环境审批,招商引资,这些企业为当地带来大量税收的同时也把污染留在了那里,一些公民出现区域性的某种疾病,殊不知是污染企业在作祟。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它与生存权、自然权、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权利有交叉和牵连。公民拥有环境状况知情权是环境权的应有之意,也是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也有利于推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做出了规定,如泰国的《环境质量法》,乌克兰共和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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