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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上墙内容
时间:2019-02-05 20:28:11 来源:76范文网

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上墙内容 本文简介: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生育法规篇(一)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女方单寸照片两张)。(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法规政策规定之一条件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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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生育法规篇
(一)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女方单寸照片两张)。
(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法规政策规定之一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行政审批程序篇
一、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程序的规定:审批条件: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11种)
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凡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夫妻,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首先要提出生育申请,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填写好和所需的证明材料一同送给所在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对申请再生育夫妻情况进行核实公布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报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必备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和近期孕情报告单。如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如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
受理科室:,联系电话:。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对象及程序:
(一)鉴定对象条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者,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办理程序:病残儿父母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村(居)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上报温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鉴定审批。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病残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申请鉴定者。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法律责任篇
(一)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篇
凡18-49周岁的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外出前必须凭居民身份证、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育证明》。
外来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或者街道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已婚妇女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参加现居住地的孕、环情检查,并把相关证明或证件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拒不配合的房主,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之奖励扶助政策篇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1、现存一个子女且在1973年1月1日(含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独子的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独女的对象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2、现存一个子女且在197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
3、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
(三)哪些人不属于奖励扶助的范围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未婚单亲收养的;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4、2006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申请;2、村民委会员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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