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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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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 本文简介:

**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6月前言为便于各地更好地了解掌握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及方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脱贫攻坚实际,组织编制了《**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现印发各地参考执行。《**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

**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 本文内容:

**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了解掌握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及方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脱贫攻坚实际,组织编制了《**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现印发各地参考执行。
《**省脱贫攻坚工作指南》主要包括脱贫攻坚责任、基础工作、精准施策、项目实施与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督查检查、帮扶措施、宣传动员等8个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脱贫攻坚所涉及的相关工作,是各有关行业部门、定点扶贫单位、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扶贫部门以及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开展脱贫攻坚具体工作的指南。

2017年6月1日
一、脱贫攻坚责任
1、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脱贫攻坚责任
(1)省委和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2)市(州)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
(3)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4)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具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确保扶贫项目、资金落地见效。
2、县级党委和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要任务
一是负责贫困对象识别、规划编制、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源整合、资金管理、人力调配、自查自验工作。二是负责整合扶贫资源,实施脱贫项目,并对落实“六个精准”,实施“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负直接责任。三是负责年度脱贫目标任务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本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
3、乡(镇)党委和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要任务
负责贫困对象识别、政策宣讲、思想引导、项目申报、推进实施、项目监管工作。建立扶贫工作站,乡(镇)长担任站长,配备专(兼)职扶贫干事。
4、各有关行业部门脱贫攻坚责任
(1)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对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进行倒排工期,运用行业资源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2)制定行业扶贫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年度工作计划的组织落实,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对接,扶贫措施优先落实。
(3)加大对下一级行业部门的工作指导,将脱贫攻坚责任、权利、资金、任务落实到县。
5、各定点扶贫单位及社会各界脱贫攻坚责任
(1)各级党政军机关和企事业按照中央要求承担定点扶贫任务,通过发挥各自优势,多渠道筹措帮扶资源,创新帮扶形式,帮助协调解决联点帮扶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导作用,积极报道脱贫攻坚、脱贫致富的生动实践和先进典型,形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良好氛围。
(3)省垣各民营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4)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参与脱贫攻坚。
6、村“两委”及扶贫(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责任
(1)全面深入宣传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动员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脱贫攻坚,不断增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2)调查了解村情和核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情况,帮助贫困户分析致贫原因,分类建立信息档案和工作台账;
(3)按照“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制定贫困村脱贫攻坚方案和贫困户脱贫计划;
(4)组织落实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项目,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5)扎实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
7、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主体责任
(1)树立自力更生的观念,提高自主脱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积极参与脱贫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3)做到了解熟悉精准识别、精准脱贫的主要方法和程序,对涉及自身实现稳定脱贫的各项脱贫攻坚政策和各项惠农政策应基本掌握,如实反映家庭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及变化,实事求是地评价驻村帮扶和帮扶责任人的工作情况。
二、基础工作
8、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的总要求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认定必须以户为单位,做到整户识别纳入,严禁人为分户、拆户或按人口进行识别认定。
9、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应坚持的“六个必须”
按照《**省农村牧区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农组〔2014〕5号)明确的对象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农牧户书面申请、村级民主评议、开展入户核查、进行村级公示、乡镇复核公示、县级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公告的程序。按照精准扶贫档案管理的规定,各工作环节材料包括民主评议原始记录和公示公告等影像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齐全。
10、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认定的“八个不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范围:
(1)住房条件且装修水平、家用设备明显高于本村平均水平的农牧户。
(2)在县城或市区购买住房(含自建房)、商铺等房地产的农牧户(易地搬迁、产业扶持购买商铺的除外)。
(3)家庭成员有经营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的农牧户。
(4)现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面包车、轿车、越野车、卡车、重型货车、工程车等之一的农牧户。
(5)现有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有正式编制(含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农牧户,或有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工作相对稳定的农牧户。
(6)全家外出务工三年以上,且家中长期无人回来居住的农牧户。
(7)家庭成员具有健康劳动能力和一定生产资料,又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且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记录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户。
(8)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实际长期不在农村生产生活的农牧户,或明显进行拆户、分户的农牧户。
11、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
已纳入民政低保信息系统,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扶贫标准,并且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
“六个必须”识别认定程序,方可纳入建档立卡扶持范围。必须坚持整户识别纳入,严禁将低保户中的一个或几个人纳入到建档立卡中而其他家庭成员未被识别纳入的现象发生。
12、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填写“两册”
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填写《扶贫手册》和《**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管理手册》。《扶贫手册》应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或帮扶责任人的帮助指导下填写,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盖章后,由贫困户妥善保管。《**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管理手册》应由驻村工作队或村两委依据贫困户家庭实际发生的变化情况,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核实后填写,年底经贫困户签字画押后,作为贫困户跟踪记录台账由村两委统一管理。贫困户脱贫以后,应由村两委负责统一收回“两册”,上交至县级扶贫部门归档。
13、建档立卡贫困村必须健全识别认定档案资料
通过建档立卡识别认定的1622个贫困村,必须按照《**省农村牧区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健全完善贫困村识别认定有关档案资料,做到村级申请、乡镇审核公示、县级扶贫部门审查公告等各个工作环节资料齐全。
14、下年度拟脱贫退出贫困户的选定
县级人民政府和扶贫部门根据年度减贫目标和任务,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拟脱贫人口计划以正式文件,分别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根据脱贫计划明确拟退出的贫困人口,于12月底前将拟脱贫人口名单以户为单位报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标记为下年度预期脱贫对象。
15、贫困户脱贫必须坚持的“六项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必须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脱贫。贫困户脱贫必须实现《**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确定的六项标准方可退出。
16、贫困户脱贫退出必须坚持的工作程序
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通过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由符合退出标准的拟脱贫贫困户(上年度12月份标记的预期脱贫对象)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参照省上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
(2)由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于当年11月底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拟脱贫贫困户初步名单,并按照贫困户脱贫标准开展入户调查、摸底核实后,对核实情况在村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填写贫困户脱贫确认书(参照省上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并由村“两委”将确认的脱贫贫困户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形成全乡(镇)贫困户脱贫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4)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抽查审核(抽查审核面不低于30%),形成全县(市、区)贫困户脱贫名单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各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并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县级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将退出贫困户作脱贫标识。
17、行政村必须建立贫困户动态监测台账
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要认真调查填写《**省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管理手册》,对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改善状况、参与增收项目、外出务工、得到社会帮扶等情况建立动态监测台账,动态监测纪录应作为贫困户脱贫的重要依据。
18、村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必须注意的事项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贫困户脱贫退出民主评议,必须按照省上制发的参考文本格式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必须是原始记录,严禁使用打印记录。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由本人签字或画押。
19、下年度拟退出贫困村的选定
县级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贫困村退出标准,对下年度拟退出贫困村的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研究确定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并征求有关乡(镇)意见后,通报到贫困村所在乡(镇)和贫困村。
20、贫困村退出必须坚持的六项标准
贫困村退出必须实现《**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确定的六项标准方可退出。
21、贫困村退出必须坚持的工作程序
按照《**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要求,贫困村退出工作由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通过精准实施脱贫攻坚项目,达到退出标准的贫困村,由村“两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精准扶持情况、监测统计结果进行初审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3)县级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并对核实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申请退出贫困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审核工作报告和贫困村退出名单,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报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4)县级人民政府于次年2月底前,对当年退出的贫困村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将退出贫困村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市(州)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县级扶贫部门根据扶贫对象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业务管理系统中将贫困村作退出标识。
22、各市(州)必须拟定贫困县摘帽计划
由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所辖各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减贫进程和贫困县摘帽标准,统筹制定贫困县摘帽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3、贫困县摘帽必须坚持的六项标准
贫困县摘帽必须实现《**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确定的六项标准方可摘帽退出
24、贫困县摘帽必须坚持的工作程序
根据《**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退出及贫困县脱贫摘帽实施方案》要求,贫困县摘帽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拟摘帽计划和贫困县摘帽标准,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摘帽申请,并附以下资料:a.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贫困县摘帽的请示文件;b.贫困县摘帽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贫困县脱贫攻坚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工作做法和开展自查情况,摘帽后巩固脱贫效果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c.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名义制定的有关实现贫困县摘帽的政策性文件。
(3)市(州)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当年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贫困县摘帽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县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开展核实情况的报告和贫困县摘帽申请资料。
(4)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对申请摘帽的贫困县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提出贫困县摘帽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5)摘帽贫困县名单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专项评估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25、扶贫对象基础信息必须录入扶贫信息系统
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各类基础信息必须录入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并按全省统一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26、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数据信息应做到“四必须”
各类基础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必须无逻辑关系错误、必须无缺漏项、必须按年度计划对脱贫户和退出村在系统中进行标识。
27、认真执行精准扶贫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全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扶贫部门及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通知>和<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档〔2016〕43号)总体要求、工作任务、保障措施以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各项工作。
28、建档立卡贫困户基础资料“三必有”
(1)贫困户登记表。(2)帮扶计划。(3)《扶贫手册》和《精准管理手册》。
29、村级建档立卡资料“九必有”
(1)调查记录。包括装订成册的《驻村干部入户调查记录》。(2)初评资料。包括贫困户申请书及调查摸底拟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选的贫困户花名册。(3)民主评议资料。包括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原始会议记录及评议结果。(4)“两公示”资料。包括村级初选名单公示(包括附表)、村级向乡镇上报的审核确认报告(包括附表)、乡镇公示名单(包括附表),乡镇下达村级的审核确认报告和贫困户信息采集审核表。(5)“三簿一表”资料。包括2014年脱贫人口薄、2015年预脱贫薄、2015年贫困户薄和填写无误的《贫困户登记表》。(6)影像资料。包括反映开会和公示的场景(并有文字说明)、反映工作和生产生活发展变化的图片(最好有新旧对比)。(7)帮扶计划。包括村级脱贫计划和帮扶单位帮扶计划、到户帮扶计划。(8)帮扶实事资料。包括帮扶单位驻村工作安排表、驻村帮扶工作队工作日志等。(9)基础资料。包括各类文件、简报等资料。
30、乡镇建档立卡资料
“七必有”
(1)乡级建档立卡“回头看”实施方案。(2)村级上报的贫困村、贫困户审核申请报告。(3)乡镇下达村级贫困村、贫困户审核确认批复。(4)县级下达乡镇的贫困村、贫困户审核确认通知。(5)乡镇对贫困村、贫困户的公示名单。(6)《贫困村登记表》及贫困户名单台账。(7)各类建档立卡相关工作影像资料。
31、县级建档立卡资料“七必有”
(1)县级建档立卡“回头看”实施方案。(2)乡级上报的贫困村、贫困户审核申请报告。(3)县级下达乡镇的贫困村、贫困户审核确认通知。(4)县级贫困村、贫困户公示公告名单。(5)《贫困县登记表》及贫困村、贫困户名单台账。(6)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年度计划。(7)各类建档立卡相关工作影像资料。
三、精准施策
32、制定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
县级政府必须制定脱贫攻坚规划,明确滚动脱贫计划,制定出台符合实际的实化、细化脱贫攻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责任落实、投入保障、督查考核、工作报告等机制。
33、针对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坚持精准施策
在县级扶贫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或帮扶责任人负责,充分尊重贫困户的意愿,针对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按照“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因户因人施策,落实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帮助贫困户实现精准脱贫。
34、落实好后续扶持政策确保脱贫户稳定脱贫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对脱贫贫困户,在下一年度内继续给予跟踪关注,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对脱贫效果不明显且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脱贫标准的农牧户,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备案后,可以对其继续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和“被脱贫”现象。
35、返贫户的认定程序
确需纳入返贫的,依据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农牧、国土、气象等相关部门的认定,由县级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扶贫部门审核,省级扶贫部门审定备案后,纳入下一年度脱贫计划。
36、加强统筹协调补齐贫困村发展短板
根据贫困村退出计划和贫困村退出标准,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整合各类扶贫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按照贫困村脱贫发展计划,针对贫困村退出存在的发展“短板”,精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贫困村退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县级调查统计部门在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的协助下做好相关监测统计工作,监测统计资料作为贫困村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37、扶贫项目必须实行评审制
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项目实施乡镇干部、村民代表列席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38、扶贫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公示公告制
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扶贫项目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同时在项目实施地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要确保项目区、项目村农牧户特别是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贫困农牧户有广泛、充分的知情权。
39、扶贫项目必须实行报备制
通过公示后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专家评审及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及时下达批复。批复后的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实施。县级扶贫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扶贫部门报备,由市(州)扶贫部门负责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扶贫开发局报备。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库建设,及时补充、更新、调整项目库,确保扶贫项目资金支持需要。
40、扶贫项目必须实行检查验收制
项目批复和实施方案是项目检查验收考评的唯一依据。扶贫项目必须在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完工项目的自验;市(州)于12月中旬完成复验,复验面不低于实施村数的80%;在此基础上,省级适时组织抽验,抽验面不低于各县项目实施村的30%。县级审计部门对年度完工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1、扶贫项目不得随意变更
扶贫项目方案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需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下达变更批复后组织实施,同时向省、市(州)主管部门报备。
42、编制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把握好的关键环节
县级人民政府要科学设计扶贫项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在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建设地点、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效益分析、运行机制和受益贫困户名单等内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项目可行性审查论证和项目批复,项目批复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名称、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运行机制等内容。
43、必须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招标有关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44、到户产业扶贫项目应做到“三必须”
一是必须按标准实施到户产业扶贫项目。按照西宁市、海东市5400元/人、藏区六州6400元/人扶持标准,实施到户产业扶贫项目。二是必须坚持“措施到户、资金到户、项目到户、效益到户”的原则。三是必须遵循“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持方式,对有劳动能力和生产发展愿望的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重点扶持符合其发展的产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愿望,但没有经营能力或产业选择较难的贫困人口,实施资产收益项目。
45、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易地扶贫搬迁中的主要任务
(1)省级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市(州)、县(市、区)扶贫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2)市(州)政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负责。(3)各县(市、区)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必须全面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4)各行业部门负责配套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项目。
46、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必须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纳入搬迁规划。(2)搬迁对象必须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推荐、派出所审核户籍、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3)搬迁对象确定后,必须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
47、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地的选址要求
(1)市(州)、县(市、区)政府必须详细调查迁入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周边群众容纳意愿等基本情况,确定项目迁入区、搬迁安置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2)各级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必须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做好安置区用地选址和报批工作。(3)必须做好安置区地勘工作。县级政府必须委托有资质专业单位做好安置区的地质勘查,出具地勘报告。(4)安置地选址不得有安全隐患,不得造成二次搬迁。(5)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6)必须规避滑坡、泥石流、河道、地质断裂带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地势相对平坦开阔,满足环境承载力要求,有安全可靠的水源保障。(7)必须是交通较为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的中心村、小城镇、产业聚集园区等地区或者是旅游景点、历史古迹、革命遗址、民俗文化等特色资源优势突出、开发利用潜力较大的地区。(8)严禁借易地搬迁之名搞就地改造,严禁将易地搬迁变通为就地改造。
48、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的“十二个必须”
(1)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实施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村(社)的基本情况、搬迁理由、搬迁意愿、搬迁户申请表及乡(镇)政府精准识别后审核确定的搬迁人口花名册(建档立卡搬迁户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分别造册)、迁出地土地复垦协议、安置区基本情况及建设条件、周边群众的容纳意愿、国土资源部门对安置点的土地预审意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搬迁安置方式、配套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3)必须核算建房成本,并有核算成本表。(4)必须征求群众意愿,住房建设原则上由搬迁群众自建,确需统规、统建、代建的,必须经过搬迁群众大会表决同意,并有书面委托书。(5)选址地、房型、住房成本、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整村整社搬迁的村和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在项目完成入住后,必须按规定制作悬挂村、户公示牌。(6)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必须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方案。(7)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8)必须招标监理单位;必须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监督;市(州)发展改革委、扶贫开发局必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要有文字记录,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开发局备查。(9)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县(市、区)政府必须及时进行审计、组织验收,并尽快移交入住。(10)工程进度必须做到:当年摘帽的贫困县和退出的贫困村及脱贫的贫困户必须实现当年建设、当年完工、当年搬迁入住。其他项目县、村必须完成项目任务总工程量的80%。(11)必须有旧房拆除协议、宅基地复垦协议并进行法律公证,搬迁入住后对旧房进行拆除复垦。(12)必须结合“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因人因户同步制定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后续发展措施,必须与易地搬迁贫困户商量确定,做到户有册、乡有簿、县有档。项目户必须清楚后续发展措施,鼓励多措并举、措施创新助其脱贫致富。对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补齐短板,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49、易地扶贫搬迁中自主安置应坚持的“八必须”
(1)必须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周边或中心村自建自购。(2)购买符合控制标准的二手房要有购房合同。(3)统规自建必须要有建房成本核算清单。委托施工队建房的甲方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与乙方施工队签订建房合同,规范建房内容。(4)零散搬迁自主安置的对象必须全部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得纳入自主安置范围享受易地搬迁资金补助。(5)搬迁完成后必须对旧房进行拆除复垦。(6)必须结合“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因人因户同步制定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后续发展措施,必须与易地搬迁贫困户商量确定,做到户有册、乡有簿、县有档。项目户必须清楚后续发展措施。(7)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自主安置户的管理、购房资料的审核、安置进度的掌握,决不能放任自流。(8)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实现当年建购房、当年入住。
50、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应遵守“六个必须”
(1)必须遵守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不得超过1万元的限定。(2)必须遵守不得举债建(购)房。(3)必须遵守不得超面积建(购)房。(4)必须遵守不得违规购买游牧民定居工程房等国家已补助资金的住房进行易地搬迁集中或自主安置,即不能两头享受政策(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安置,必须由县级政府报省政府批准)。(5)必须遵守建档立卡户补助资金与非建档立卡户补助资金不得相互拆借。(6)各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管理,对享受了国家补助政策的易地搬迁建房户的住房,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禁倒卖易地搬迁住房,严防套取骗取易地搬迁资金后不建房,严禁私下转让住房。
51、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工作“六个必须”
(1)易地搬迁必须做到“六个精准”:搬迁对象精准、人员信息精准、安置方式精准、项目管理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后续扶持精准。(2)计划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必须与实际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一致,如变更必须履行手续。各县所提供的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员信息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人员信息一致。若计划人员与实际搬迁人员有变动,必须说明原因,提供变更手续,并及时报省扶贫开发局备案。(3)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录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易地搬迁”模块中。(4)已搬迁入住的必须及时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易地搬迁”模块中标识为“已搬迁入住”。(5)各县扶贫局必须提供以下名册:当年计划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实际搬迁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标识为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花名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与非建档立卡户必须分别造册。(6)必须把好基础关,不得随意调整安置方式。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程序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将项目进度、变更原因及时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开发局审核备案。
52、扶贫产业园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扶贫产业园建设实行宏观指导,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政策措施,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全程监督园区建设。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原则,通过“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形成关联的利益共同体,互惠互利。扶贫产业园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农牧户优先收益。同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入园区务工、经商等,并确保长期受益。
53、扶贫产业园建设必须把好“四关”
一是必须把好经营主体关。要选择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有实力、讲诚信、有效益的经营主体。二是必须把好资产收益关。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按照“负赢不负亏”的原则,采取投资分红的方式,结合实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分红,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三是必须把好风险防范关。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抵押,经营主体的抵押资产要大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并经过法律公证后,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四是必须把好辐射带动关。要重点带动贫困户和边缘户,实现持续稳定就业。
54、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实施必须把握的环节
一是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参与旅游经营,开办农(牧)家乐、乡村旅馆。二是鼓励村集体和村民、新型经营主体开发农业观光类、文化体验类、民俗农庄类、科普教育类、乡村度假类、休闲运动类、特色餐饮类等特色乡村旅游项目。三是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作为村集体经济。四是项目产生的效益,按差异化原则,一部分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巩固脱贫成效,剩余的收益用于继续扩大旅游扶贫项目规模,壮大村集体经济。五是坚持通过景区带动贫困村、能人带动贫困户,把群众组织起来、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带动起来、把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起来、把文化特色弘扬起来的要求贯穿于乡村旅游扶贫工作之中。
55、“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对象必须精准
“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劳动力,重点选择初、高中回乡青年、复转军人及18-45岁之间且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中青年劳动力。
56、“雨露计划”项目补助对象确定必须坚持的程序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贫困大学生资助)实施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证明、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进行,即贫困户自愿提出申请、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扶贫开发局(办)审定。
57、“青春创业扶贫行动”项目实施“两必须”
一是“青春创业扶贫行动”信贷资金支持项目,必须按照“创业大学生申请、团组织重点推荐、扶贫部门初步审核、合作银行终审放贷”的程序进行。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团队)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青春创业扶贫行动”项目扶持申请表》。二是团县委必须建立健全“青春创业扶贫行动”信贷资金扶持项目档案和管理台账。包括《“青春创业扶贫行动”项目扶持申请表》、创业团队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复印件、团队成员合伙协议等。
58、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监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贫对象所有。以村为单位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委会代为管理;多村集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由全体项目户共同选出管理小组进行管理;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运行和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59、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坚持的“三个必须”
(1)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县级扶贫部门指导下实行资产收益,参与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与经营主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利益分配协议,同股同权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2)经营主体终止协议的,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由经营主体返还股本并支付违约金。(3)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清算,将股本、违约金及清算收入退回县级扶贫部门,由县级扶贫部门重新选择新型经营主体量化折股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障贫困人口的资产受益权。
60、资产收益投资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抵押资产
经营主体所抵押的资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确定的可以抵押资产,不得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61、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应做到“两必须”
一是必须按时间节点拨付资金。在接到中央和省级财政年度扶贫财政预算指标通知后,省扶贫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因素分配法”拿出资金分配方案,在30日内切块拨付到县。各县在省级资金下达2个月内完成项目编制、论证、审批和报备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实施项目。二是必须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扶贫资金必须提供的文件
州(地、市)或县(市、区)财政局必须提供本级预算安排扶贫资金的资金下达文件。
6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必须把握的要点
一是县级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主体。二是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应严格限制在青政办〔2016〕123号文件规定的中央资金20大项、省级资金17大项范围内。三是各县必须制定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四是各县资金整合方案必须一年一编制,每年3月31日前按程序报省、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是各地年度统筹整合的资金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
64、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必须提供的文件
一是必须提供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方案。二是必须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办法。三是必须提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报备表。
65、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必须明确监管主体
根据省负总责、市(州)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机制,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监管由县级政府负责。
6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精准使用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坚持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67、扶贫项目资金必须实行报账制
扶贫项目实行报账制,必须规范报账程序,备齐报账证明材料。报账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批复、招标公告、工程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正式发票、验收报告等。所有证明材料均应有经办人、主管人、受益人签字,必要时留有指纹信息。
68、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协调配合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检察院等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委托第三方财政扶贫资金年审制,对每年使用的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年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69、扶贫项目拨付给农牧户的资金不得用现金支付
拨付给农牧户的资金,应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进度,直接打入受益人账户或“一卡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现金。
70、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定期报告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由各市(州)扶贫部门负责辖区项目县资金拨付进度、结转结余和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每两个月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局。
71、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必须坚持的工作程序
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和扶贫部门对实施完成的上年度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按照县级自评、市州对县(市、区)、省对市州和县(市、区)的考评机制,逐级考评,全面评价,形成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的上对下的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该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72、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必须遵循的“五项”原则
一是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开、规范、有效的原则。二是必须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三是必须遵循有利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突出使用效益和资源整合的原则。四是必须遵循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五是必须遵循奖罚分明的原则。
73、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总结材料“两必须”
一是各州(地、市)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局)、发改委、民(宗)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围绕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计划的执行情况必须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二是总结材料必须经各州(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本部门审定后上报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发改委、民委备案。
74、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县级扶贫部门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一是凡有扶贫资金支出必须要有项目批复文件。二是必须提供截至考核当年年末的银行对账单、会计账簿等证明性资料,并盖有相关部门的公章。三是必须提供项目公告公示方面的文件、截屏、截图等证明性影像资料。四是各县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日与省和市(州)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文之日之间的时长必须低于40个工作日。
75、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必须扣分的内容
一是未完成减贫任务的必须扣除相应的分值。二是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目标值的必须扣除相应的分值。三是经审计、财政、扶贫、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和有违法的问题必须扣除相应的分值。
76、项目管理费使用“九不准”
项目管理费必须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77、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五个必须”
(1)各项目县(市、区)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12月底前逐级报省发展改革和扶贫开发部门。(2)省上资金按年度计划下达到县后,各县必须除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外,其余资金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及时足额拨付。(3)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必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涉农资金进行整合。(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必须专账核算、物理隔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5)不得大量结存资金,出现结存资金必须及时上报省扶贫开发局进行调整审批,专项用于易地搬迁。
78、互助资金管理运行必须把握的原则
一是互助资金作为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贫困村退出的重要考核指标。二是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贫困村都要成立互助协会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三是互助资金使用必须进行公示公告。四是优先支持贫困户借款,用于发展产业,单笔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五是互助资金在优先保证互助社成员借款的基础上,财政扶贫资金专项安排的互助资金可作为金融扶贫风险抵押资金,按照金融扶贫运作方式,放大资金规模,支持贫困村和贫困农牧户发展产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确保及时还贷的基础上,2年内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以贴息。六是必须遵循“用款申请、联户担保、有偿使用、生产专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
79、“530”扶贫小额信贷应做到“四必须”
一是必须按照年度贷款需求,县级建立风险防控资金,注入主办银行。二是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对有资金需求的授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基准利率贴息、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贫困户贷款只能用于自身发展生产上,不能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三是必须对“三有一无”(有发展意愿和项目、有资金需求、有劳动能力、无欠贷欠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名单制,实行台账管理,“一对一”对接,应贷尽贷。四是必须防止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户贷社用”“分贷统还”等现象。
80、产业扶贫贷款“两必须”
一是必须加大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支持辐射带动强的新型经营主体、能人大户等。二是县级扶贫部门必须向主办银行提供需要扶贫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需求信息。
81、扶贫贷款贴息“三必须”
一是扶贫小额信贷必须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二是对新型经营主体、产业项目扶贫贷款贴息,必须按照每带动一户给予10万元的贷款额度进行累加,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内全额贴息。三是贴息计划必须准确,贴息资金不能趴帐。
六、督查检查
82、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的原则和导向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指导改进工作,查找解决问题,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83、脱贫攻坚督查工作必须做到“五督五问”
一督人员机构,问组织领导是否得力、脱贫政策是否落地;二督数据台账,问贫困识别是否精准、项目资金安排是否科学;三督第一书记,问驻村帮扶是否有效、单位支持是否得力;四督规矩意识,问大局观念是否强烈、执规执纪是否严格;五督脱贫实效,问任务是否完成、群众是否满意。
84、脱贫攻坚督查重点内容
一是脱贫攻坚责任、脱贫攻坚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二是减贫任务完成情况,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专项扶贫、社会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开展情况,重点项目实施及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情况。三是对上年度脱贫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摘帽贫困县进行“回头看”。
85、脱贫攻坚巡查重点内容
一是脱贫攻坚中群众反映强烈,基层落实困难,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二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年度脱贫攻坚项目不按进度启动实施,扶贫项目拖延审批、不按进度施工等问题。三是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违规安排扶贫项目的问题。四是贫困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问题。五是第三方评估中发现、反映的突出问题;对上次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86、第三方评估的“三个重点”
一是“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和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等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成效;二是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等社会扶贫帮扶工作成效;三是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的精准度和群众满意度,以及贫困县摘帽的重视性和社会认可度。
87、定点扶贫(驻村帮扶)工作督查的“四个重点”
一是工作机制建立。主要督查定点扶贫单位关于定点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及工作安排情况。二是开展帮扶工作。主要督查驻村帮扶工作队实地开展工作情况。三是定点扶贫成效。主要督查单位通过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结对贫困村当年取得的主要成效等。四是帮扶村评议。督查结对帮扶贫困村群众对定点扶贫单位当年开展帮扶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88、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
对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减贫成效、劳务协作、产业合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和“携手奔小康”行动等六个方面。重点是解决多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
七、帮扶措施
89、驻村帮扶工作必须全覆盖
贫困村驻村工作队必须全覆盖,贫困户必须有帮扶责任人,非贫困村必须有驻村帮扶干部。
90、扶贫(驻村)工作队主要职责
落实好各项扶贫政策与贫困村、贫困户的无缝对接;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产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91、扶贫(驻村)工作队必须明确的重点任务
一是协助乡(镇)和村级组织开展贫困户核查认定,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二是协调派出单位落实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三是协助制定并实施帮扶村发展规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四是协调落实并指导实施各类扶贫开发项目;五是协助抓好“两委会”班子建设,宣传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各项扶贫政策。
92、驻村(扶贫)“第一书记”的主要任务
第一书记要善于发动党员,夯实基层党组织,抓好党建促扶贫。关键要找到党建和扶贫工作的结合点,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带动作用,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注意处理好与“村两委”的关系,不替代、不逾越,形成脱贫攻坚合力。
93、驻村帮扶工作必须实现的“六个目标”
基层班子凝聚力明显增强、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产业增收进一步彰显、基础实施不断完善、贫困户收入逐年增加、脱贫目标顺利实现。
94、开展“双帮”工作的具体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采取1+1、1+N或N+1的方式确定结对关系,即,一个党组织(干部职工)帮一个或多个贫困村(贫困户),也可以多个党组织(干部职工)帮一个贫困村(贫困户,最多3户)。
95、定点扶贫单位党组织的主要任务
深入结对共建村了解脱贫攻坚进展情况,与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一道,立足实际找问题、理思路,引项目、筹资金,强组织、建队伍,除隐患、促和谐,帮助共建村推动精准扶贫、按期实现脱贫,建强基层组织、按期整顿转化,实施集中整治、实现乡风文明。党组织负责人每年深入结对共建村开展共建、帮扶不少于4次。
96、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主要方式
各地依托当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社会团体、基金会、协会等组织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公益消费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
97、帮扶责任人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的要求
干部职工必须做好结对工作民情日记。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不少于2次,民宿1晚以上;市(州)直单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不少于3次,民宿2晚以上;县(市、区)直单位干部职工每年到结对户家中开展工作不少于4次,民宿2晚以上。
98、帮扶责任人必须做到三个“讲透”、六个“必访”
讲透党的强农惠农富民政策、讲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讲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五星级”文明户创建相关精神。做到结对户有重病住院必访、有婚丧嫁娶必访、有子女辍学或待业必访、有意外灾害必访、有思想异常必访、重大节假日必访。
99、苏青东西扶贫协作帮扶资金主要投向
资金必须投向西宁市3县、海东市6县(区)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同时兼顾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助医助学、电商扶贫等精准扶贫项目。
100、扎实推进“双百”精准扶贫行动
各级扶贫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联等部门,广发动员省内外民营企业,主动参与
“百企帮百村、百企联百户”精准扶贫行动,通过组织开展产业合作、劳务协作、资金支持、公益捐助等多种方式,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工作。
八、宣传动员
101、脱贫攻坚必须提升贫困人口内生动力
贫困人口家中至少有一个脱贫攻坚明白人。必知贫困户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必知得到帮扶的具体措施和内容、必知帮扶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必知家庭收支的来源(去向)和金额、必知脱贫退出的标准和程序。
102、脱贫攻坚必须加大政策措施宣传力度
在贫困户“十必知”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使非贫困户基本了解本村开展脱贫攻坚的有关基本情况,提高其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认同感。
103、脱贫攻坚必须加强培训力度
加强县、乡、村各级干部以及驻村工作队干部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掌握培训工作,防止联点帮村干部和帮扶责任人对所联系的贫困村、贫困户基本情况及政策落实、脱贫退出情况不了解不掌握现象的发生。
104、脱贫攻坚宣传工作的“七大”重点
一是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围绕扎扎实实推进脱贫攻坚,形成脱贫攻坚合力,提高脱贫效果可持续性,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开展宣传。二是大力宣传推进“八个一批”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十个行业扶贫专项方案和五项保障机制落实的新进展新成效。三是大力宣传我省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贫开发,形成全社会合力扶贫攻坚的新格局。四是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引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新成果、新经验。五是大力宣传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落实“123”
帮扶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宣传派出单位开展党员干部结对认亲帮户活动的成效。六是大力宣传扶贫攻坚的好做法好典型。宣传各地贯彻落实省委安排部署,推进“八个一批”扶贫攻坚计划以及特殊类型扶贫攻坚的成功做法和先进典型事迹。七是大力宣传全省各地大力弘扬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105、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必须建立的“两个”机制
一是脱贫攻坚宣传工作领导机制。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抓脱贫攻坚宣传工作,对脱贫攻坚宣传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和宣传保障“四落实”。二是脱贫攻坚宣传联络员和信息通报机制。各地党委宣传部门确定一名采访报道联络员,扶贫开发部门确定一名信息员,合力做好本地媒体脱贫攻坚宣传报道。向省级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推送新闻稿件,每月不少于2篇;扶贫工作信息上报省扶贫开发局,每季度不得少于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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