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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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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行政许可 本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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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行政许可 本文内容:

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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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发布)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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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行政许可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办发〔2014〕16号)和《省直管县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直管〔2014〕1号)。5.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卫体改字〔2014〕12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试点县(市)自行审批,抄送所在设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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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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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24号,2003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4.《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卫体改字〔2014〕12号)附件“赋予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第94项,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试点县(市)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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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
原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5.《**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饶府发〔2014〕8号)附件4“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5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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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2.《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第一款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6.《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7.《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9.《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10.《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申请审核和执业证书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4号)11.《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6号)
12.《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卫体改字〔2014〕12号)附件“赋予试点县(市)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权限目录”第10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试点县(市)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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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4.《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5.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5〕2号)6.《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方法》,第一章第五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按以下类别实行层级管理:(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范围以外的下列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开展CT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由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单纯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除CT影像诊断以外)工作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具有高层级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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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4.《住宿业卫生规范》5.《沐浴场所卫生规范》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7.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江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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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第二、三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同一医疗机构有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审批权限。5.根据《江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八款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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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33号)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第(四)项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5.《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6.《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7.《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307号)8.关于印发《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17号)。9.《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保留、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公示》(2014.9.27)附件《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9版)第19008项、1900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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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理情况登记行政许可 本文关键词:行政许可,清理,行政权力,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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