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时间:2019-04-11 10:14:39 来源:76范文网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排除,实践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本文简介: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得到首次确立。后又经三次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本文内容: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6日通过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得到首次确立。后又经三次司法解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裁判文书为基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做一个小范围的观察统计,结合样本案例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对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践中适用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排除标准;自由裁量排除;法定排除;取证手段

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一定的适用,但仍有不足,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更有效的运行,有必要对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律适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探讨。

一、样本案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相关情况的统计及对我国法院司法现状的分析

本文的分析样本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在其高级检索系统中以“非法证据排除”为关键字,“民事案件”为案件类型,“判决书”为文书类型,“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为裁判时间条件进行检索,得到符合条件的判决书28份。排除1份重复内容的判决书,故笔者将利用检索得到的27份判决书进行分析研究。虽然不能反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全貌,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归纳整理,仍可部分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地区分布、类型、存在问题以及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的态度。

(一)涉及适用非法证据规则的案件地区分布及文书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广东、辽宁、江苏和河南四省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最多,分别达到5件、4件和3件;西藏、青海、海南等地案件数均为0件。总体来看,东南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比较多,西部地区非法证据排除案例普遍较少。司法实践中,一审和二审程序都可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7个案例中,非法证据排除出现在上诉审的比例最大,共22件,占81%;当事人一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有5件,占19%。

(二)样本中关于涉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类型、处理结果及分析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的证据类型进行分类,并从中发现了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证据对该规则适应的情形。1.书证15件。此类取证行为主要体现为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法官不予排除的有14件,原由主要为提出异议者证据不足、书证具有真实性、法院调查和争议证据原审已质证;法官予以排除的有1件,原由主要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视听资料12件。主要体现为偷拍偷录。样本案例中法庭均予以采纳,原由主要有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者证据不足等;当然实践中还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予以排除的情况,由于样本数量的小众性,在样本中并未有排除情况出现。3.证人证言2件。主要体现为胁迫证人出面作证和悬赏取证。法庭予以排除的有0件。4.电子数据1件。主要体现为当事人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公司系统下载相关电子数据。法庭予以排除的有1件。在此次选取的27份样本案例的数据分析中,非法证据排除并未涉及到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物证和鉴定意见。非法证据主要涉及有偷拍偷录的隐私证据,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取证和悬赏取证。根据案例分析这几类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偷拍偷录涉及隐私的取证一般不予排除。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的电话录音录像法院大多数给予了肯定;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对配偶出轨行为进行的偷拍偷录,只要实质上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也是对其证据资格予以肯定。二是胁迫、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法院予以排除的样本较少。通过该类行为获得的证据一般表现为言词证据和书证。由于大多数案例中申请人难以证明,导致法官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为数不多。三是悬赏取证一般不予排除。样本中即涉及一例交通肇事悬赏取证案件。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势必面临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形,其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既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身也付出了相应成本,不能仅因证言的真实性易受质疑就据此否定此类取证方式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三)样本案例中体现的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特点

首先,在实践中法院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时,一般会先审查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满足以上基础法院才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取证手段上也同样适用,如通过胁迫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或部分书证。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最需讨论的就是,在满足两性的基础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其次,实践中当事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证也一般不为法院的排除依据,而往往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以二者为共同理由来进行排除。再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法院普遍的态度是只要该证据的取得方法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一般会予以采纳。最后,非法证据排除一般由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排除与否进行说明,由申请方承担证明责任。

二、结合样本案例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这三种情形在实践中的适用,仍缺少具体适用标准,导致实践中出现问题。如下笔者将结合样本中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严重侵害合法权益

《民诉司法解释》修改后,限定了排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即程度的严重性。笔者通过分析样本案例,试图说明实践中法官判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因素,以探究“严重”在实践中的界定标准。案例一:李某与赵某某、闫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8)晋0502民初411号2003年11月1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1.购房者李某和赵某某协议将中原街某某小区3某楼3单元201房子卖给李某。购房款捌万捌仟伍佰元整于2003年11月11号交于赵某某;售房者赵某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2.随后房产证过户,有关过户手续赵某某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件和手续。(费用由李承担某)……3.以后一旦需售房配合的地方,赵某某应不得推诿,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赵某某支付房款88500元,被告赵某某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由原告儿子李某某居住使用至今。因房屋转让协议效力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房屋过户。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录音内容系2017年6月23日被告闫某某、原告李某及其子李某某三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对话。案件审理时,被告质称录音是在我家属工作场所采取不道德的方式偷录的,内容不清,获取手段非法,严重侵犯本人的生活隐私,侵害了合法权益,属无效证据应该除使用。法院认为:本案录音证据,原告录音时虽未取得被告同意,但对话地点为公共场所,对话内容未涉及被告隐私,且与本案事实有重大关联,取得手段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对录音证据予以采信。案例二:张家港市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樊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8)苏0582民初2995号2017年8月2日,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被告与他人就张家港市南苑新村127幢202室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中介佣金不支付的居间方有权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中介佣金、违约金(中介佣金的20%)、诉讼费、律师费由拒付方承担。因被告未支付中介费,原告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中介佣金7980元,被告辩称约定中介佣金为2000元,且对方以各种理由拒收,并提供两份与原告新东旭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录音予以佐证,原告对该份录音真实性无异议。案件审理时,原告认为该录音是在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偷录,属于违法证据。法院认为:该份证据涉及的内容均为中介费事宜,其取得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案例分析: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涉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式取得的证据排除,原告均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录音,但法官并未排除该非法证据。首先,法官肯定了录音目的的正当性,在案例一中李某录音目的只是为了确定房屋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案例二中樊某录音的目的只是为了确定中介佣金的价格;其次,法官讨论了论证方式的合理性,案例一中的原告李某录音是在被告闫某某的工作地点某某小学对话时所录,案例二中被告樊某录音是在某房产公司所录,两案中录音者均为在公共场所所录,并未采取进入对方家中安装秘密窃听设备等非法手段,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因此该行为均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最后,案例1和案例2中有关非法证据的内容均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判断“严重”的三个标准,即非法取证当事人的取证目的、取证行为的合理性和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二)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

在研究样本中,法官只是在判决书中将司法解释条款作为一条排除证据的概括性理由,并不涉及具体的说理,如当事人违反的是什么法律、条款等。案例三:罗某某等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2018)川0116民初1499号2013年,第三人周某将位于汉源县的周某酒店外墙花岗岩漆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李某某,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为全包,合同单价为80元/平方米,面积共计3850平方米。被告李某某随后将该工程交给原告罗某某具体实施,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单价和施工面积均为口头约定,实际完工后再具体结算。工程初始阶段,被告李某某共计向原告某某先后支付了20000元左右的劳务费。在工程施工期间,经被告李某某同意,第三人周某代李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先后支付了共计30000元的劳务费,原告罗某某领取款项后,向第三人周某出具了收条。工程施工完毕后,李某某与周某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进行竣工验收结算。2016年1月6日,原告罗某某邀约他人将被告李某某非法拘禁至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某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向罗某某打下了8.6万元的欠条,并归还了罗某某劳务费13000元,该欠条载明:“今欠罗某某在汉源周某酒店外墙花岗岩漆施工、人工费共计860000元(大写捌万陆仟元整),于1月25日左右付清款项,已支付13000元,从总款项扣除。欠款人:李某某,2016.01.08。”2016年1月8日中午,李某某被释放。2016年2月13日,原告罗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6)双流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2月15日,原告罗某某因被告李某某未按时支付其劳务费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因欠条是被告李某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被迫出具的,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该欠条不予采信,该欠条不具有证据效力。案例中,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欠条”中虽依据了《合同法》第52条和2016年9月25日作出(2016)双流刑初字第76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非法拘禁订立合同的事实来认定了原告的非法取证手段,但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还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标准排除了非法证据。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背公序

良俗即证据在形成或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构成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对于“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为由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同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一样,在研究样本案例中未有以此为明确原由予以排除的情形。由于样本中案例不具有典型性,故笔者在此举例加以说明:例: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为了达到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目的,而指使他人与自己配偶发生性行为,进而取得婚外性证据而有利于自己。这种以“发生性关系”为手段的取证,无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属于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兜底条款。在公众看来,若严重违反道德风俗的取证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将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引导社会模仿,损害社会及公众利益,所以该适用的标准其实是法院综合考虑该取证方式对社会的价值导向为基础进行判定的。

三、完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一)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排除的标准

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应以重大违法为标准,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但“严重”二字本身仍然具有模糊性。笔者较为赞成学者提倡的利益衡量方法。结合前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对非法证据进行利益衡量时应进行具体考量,包括:第一,取证行为的必要性和可替代性。如当事人除了采用违法途径别无他法,可以考虑采纳该证据。比如在劳动关系纠纷中,有时劳动者只有采用盗窃的方式才能从公司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无法完成举证。第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通常情况下非法取证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但有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或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那么不能认为当事人有过错。第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程度。例如同样是偷拍偷录,在他人房间安装摄像要比正常的电话录音情节要严重许多。第四,取证手段的唯一性。当事人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手段取得的证据在有其他证据能够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应当排除。

(二)明确禁止性规定法定排除的标准

当事人以犯罪的方式,比如通过非法拘禁、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这种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方式获得的证据需要予以排除,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并未对中对公民的取证方法做出禁止性规定,在法律颁布之前仍然需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笔者认为,我国虽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是因为我国至今都没有明确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为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民事诉讼法同刑事诉讼法一样规定当事人如何收集证据的禁止性条款很有必要。

(三)增加非法证据指导性案例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相同的案件应该在司法面前得到相同的处理,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有典型性的争议,由于非法证据排除有很大的实践性,具体细微不宜以法条的形式规定,此时可以用指导性案例进行引导。例如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性的判定,也是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判断。指导性案例的增加有助于非法证据规则运用的统一性。

(四)完善裁判文书的说理状况

裁判文书反应了法官的利益考量及思考方式,说理的不完善会使得裁判文书刻板化,只能对法官的思考进行推测,如前文所述我国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以当事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取证而排除哪个证据,往往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二者为共同理由来排除某一证据,对说理部分予以模糊化。因此,为了细致反应法官思考过程、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增强判决的信服力,需要通过增强说理内容的针对性、运用法律法理来细化强化说理的途径予以完善。

四、结语

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效果仍有待继续考察。为了使制度更好地在实践中得以规范的运用,必须结合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合理的构建和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确定、法定排除范围的确定和强化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是我国急需予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45.

[2]陈桂明,纪格非.证据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3):68.

[3]张国振.论唯一证据原则[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015,3:25.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52.

作者:李舴玉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
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79841.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模板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怎么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如何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格式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范例参考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语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范文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范例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格式大全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_民事诉讼,证据,排除,实践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大全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格式模板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模板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格式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格式如何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如何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范文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范例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参考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模板下载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免费下载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模板怎么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格式怎么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怎么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语怎么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模板如何写 谈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开头语如何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