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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时间:2017-04-28 06:16:25 来源:建材加盟网

篇一:我国户籍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制度。户籍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统计、档案、证件等内容的行政法律制度;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不仅是提供人口统计的基本信息资料,而且包括与公民的身份、职业、迁徙等权利相关的一系列的社会管理制度。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指出,要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中国户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公安部门正在起草《户籍法》准备提交全国人大,预计会对目前严格的户籍规定做松动。目前部分地区(例如青岛)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在中国,法律规定户口簿也是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很多歧视性政策得以实施的依据。比如,在教育方面,不同城市户籍的学生,面临的竞争是不平等的。拥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户籍的学生,可以凭户口优势低于其他城市学生的分数(目前部分省市高考不为统考。但需要指出的是统考卷的总分要高于地方卷。)考取本地的大学。在就业方面,很多城市招录公务员、一些公司招录职工,都会倾向于有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必须指出的是,在某个城市生活,不一定意味着拥有这个城市的户籍,除非是官方认可的有限的渠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要将自己的户籍从一个城市调往另一个城市,都是相当困难和繁琐的事情。很多人只注意到从外地户籍迁往北京很困难,实际上,拥有北京户籍的人要迁往新疆,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目前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制度与计划生育政策相生相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划生育制度是依赖于户籍制度而得以实现的。如果没有户籍制度,中国无法实现限制人口增长的目的。因此,很多“超生”的人,他们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超生的儿童无法登记入户口,无法享受正常的教育和培训,被排挤于正常的社会制度之外。在户口迁移的时候,很重要的一个审查方向,就是迁移者是否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往往迁移者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填写繁琐的表格,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流动中的人口监测其是否曾有生育,是很困难的事情。在同样涉嫌侵犯人权的单配偶制度下所引发的未婚先孕、婚外情、包二奶、私生子相对增多的今天,要检测一名男性的计划生育情况是不可能的任务。因此,计划生育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女性。

因此,在现有制度下,女性办理户口迁移时,比男性遭遇了更多的障碍。这实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宗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该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这个条例,2010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实行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自然人和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取得永久居民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面临着户籍被注销的危机。

【我国户籍制度历史演变】

萌芽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中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期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如今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秦朝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日趋成熟,户籍登记制度也日趋完善,周知民数已成为立国之本。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汉代,户籍至少三年一造(有的学者认为是年年更造),县、道官吏负责对户口的验查和登记,时称"案户比民",简称"案比"。案比的时间在当年仲秋之月(8月)。届时,老百姓必须扶老携幼,前往县府,聚集廷中,待接受主吏的验阅。户籍的载入者主要是20-60岁的男子。为了防止人们为逃避苛役而瞒报、虚报,政府还特意制订了临时性的查察措施。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黄籍、白籍制,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东晋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户口流徙严重,为了整理户籍,实行了多次“土断”,将北方侨居人口和浮

浪人口,统一登入当地户籍,加强对他们的控制,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输籍定样”制,规定:民始生为黄,4至15岁为小,男子16至20岁为中,21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唐玄宗时改18至22岁为中,23岁为丁。国家每年一造计帐,3年一造户籍。户籍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户部。编制户籍时,"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唐代仍实行“案比”制度。唐代人李贤为《后汉书》作注,称汉代的“案比”,在唐代叫“貌阅”。敦煌文书唐代籍帐残卷中,关于被登记人的面貌特征和疫疾的情况的记载很多。如某人“右足跛”、“耳下小瘤”等。案比之后,正式造籍,其原则是自生齿以上,人皆著籍。根据北朝西魏大统13年(547年)敦煌地区的计帐文卡看,从黄(1-3岁)、小(4-9岁)到老(60岁以上)、侯(残疾、废疾、笃疾),从家庭成员到奴婢、养子都登记在册。这种户籍格式,一直延续到明清时代。

宋元时期

宋元时期户口的编造时间间隔也是三年。“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宋代是编造五等丁户簿,重点是评估和确定户等。元代在村社还置有一种鼠尾簿,随时登记户口的变动。 明朝时期

明朝,朱元璋于洪武三年(1370)下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并置户贴。登记的主要内容是籍贯、丁口、姓名、年龄等。为防止假冒、伪造,政府将户贴“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贴给于民”。上报方式是地方基层组织将当地户口“取勘明白”,汇集后到县,“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总类呈报本部立案,以凭稽考”。清朝基本继承了明代的户口登记制度。最初是三年一编审,后来改为五年一编审。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取消五年一次的户口编审制度,代之以通过“岁计”了解各地户口增减情况。 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先后出台了《户籍法》(1931年)和《户口普查法》(1947年),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1946年),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

【户改时间表】

改革把握三原则 不能拉进城被落户。黄明表示,当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一些重要原则。

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

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路线图和时间表】: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黄明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黄明称,目前已经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并由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分赴东中西部部分省区市听取意见。总的考虑是,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统筹配套、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好的效果。待报中央审批和部署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具体到户籍制度本身,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变迁】

基本综述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弊端介绍

1、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及人才市场,“城市关门”现象出现,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2、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对农业现代化及农村人口的转移形成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我国城市发展步伐缓慢,城市在户口管理

制度保障下通过人口控制实现社会需求,使城市自我调节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3、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目前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

4、加剧了城乡割裂,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与住房、消费(如购车)、教育、社会保障等利益直接挂钩,不同的户籍有不同待遇,不仅人为地把本应平等的身份划分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贫富差距。

5、不能对中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农村“空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从事农业,却仍然是农业户口;同时也有很多来自农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却无法获得非农业户口。

6、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那么他将被视为外来人口,享受不到该地的各种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学和就业机会,这也是当前户口管理所受非议最多的方面。

基本方向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同时还必须明确,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因此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基本目标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

篇二: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并不必然带有强制的色彩,而是完全可以仅仅具有管理、统计等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但是在中国,户籍制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国家利用户籍制度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当”居住生活的地区,强制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将公民的迁徙置于国家的严密掌控之下。

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其中许多延续至今。这种种的强制措施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以计划经济为核心特征的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户籍制度是这个全面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他的强制措施互相支撑、互为因果。

当国家决定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后,带有浓厚强制色彩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必然;而户籍制度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只能表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然趋于削弱,但还顽强地存在着。

要想全面地了解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更大的背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掌控——之下进行考察。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将人类关系系统归结为两种基本类型:公民结社型和生产结社型。

在国家的层次上,公民结社型要求公民的是对统治者的服从,而生产结社型则为国家预设了某种目标,并要求所有公民共同奔向这个目标。传统的国家,包括许多被认为是暴政的国家,几乎都是公民结社型的。

生产结社型的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之伴生的则是空前的极权和暴政。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国家是否有自己的建设性目标。

国家绝不可以有建设性目标。这是人类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国家必须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目标提供外部环境。一旦国家突破了这个限度,试图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实现某种建设性目标,强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大量出现。

在中国,这个目标,这个促使以后无数政治强制相继出台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就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不是在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就立刻提出的。新政权建立以后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控制、消灭各种敌对势力。为此,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政权缺乏管理城市的经验和足够的信息,需要借助户籍对城市的人口现状进行了解。因此,户籍制度的建立是从城市首先展开的。

当时,城市失业现象严重。仅上海一地就有失业工人15万左右。全国9个主要城市大约有失业人口166万。建立户籍制度也包含着为缓解失业做准备的意思。但在当时,政府并不是如后来那样采取强制的手段控制城市的人口。《条例》第一条就申明人民具有迁徙自由。在实际当中,政府也确实没有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宣传和说服的形式。

从1950年起,为了缓解城市中的失业现象,各地方政府开始动员和说服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回到农村。同时,农村地方政府也设法劝阻农民进入城市。当然,这些人所以愿意回到或者留在农村,也和当时的土地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得到承诺可以在农村得到土地。对比在城市的失业状态,在家务农是个不错的选择。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户籍制度也同步建立起来。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至1954年,城市的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个过程看起来比以后的人口控制办法要温和、有效得多,但是,在这种解决办法中已包含了一种城乡分治的思路。

从此以后,一旦城市人口、物资供应出现紧张形势,决策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把一部分人口转移到农村,同时禁止农业人口进入城市。而不是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数量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统计制度。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性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户口簿册证件样式。

社会秩序初步稳定以后,国家开始制定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至1957年),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其中重点内容是建设苏联援助的156个工业项目。

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旺盛,对来自农村的低素质劳动力更是需求很少。这种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抑制了城市就业岗位的大量增加。

重工业发展战略属于一种赶超战略。所谓赶超战略,指的就是以发展没有自生能力的产业为目标的战略。重工业的特点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由于需要进口国外的机器设备,还需要大量的外汇。而中国当时资金极为紧张。表现为极高的市场利率。1950年代初期,市场资金的月利率达到2%~3%,外汇则更为紧张。

为了解决发展重工业时的资金不足,国家采取了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低利率政策。至1954年,工业信用贷款的月利率被下调至0.456%;

(二)低汇率政策。在汇率水平不断降低的情况下,1952年起,中国的汇率不再挂牌,仅为内部掌握。1955年3月1日至1971年12月,始终保持246.18人民币兑换100美元的低汇率水平。

(三)低工资和低价能源、低价原材料政策。1950年代初,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限制了工人工资的增长。从1956年开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全部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企业无权调整。一直到1978年,大多数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都在600元以下。

(四)压低农产品价格,减少公共建设和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人口在低工资下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国家实行这些政策以后,并不能确保节省出来的资金被用于重工业的发展,因为市场总是自发地把资金吸引到最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经营部门。

比如,低利率政策必然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失去吸收存款的竞争力。私营金融机构将吸收到更多的存款。而低汇率政策必然压抑出口,扩大进口。人们将更乐于使用进口货。而当时需要的却是扩大出口以换取外汇。所以,进一步的政策就是实施国家的金融垄断和进出口贸易垄断。

在工业领域,面对同样的低利率和低汇率,更具比较优势的轻工业显然将吸引更多的资金。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了阻止轻工业的“过度”发展,确保重工业的优先地位,只能将工业企业收归国有,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规定企业的生产范围,统一安排轻重工业的比例。

但在企业收归国有以后,企业的员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压缩积累,增加工资、福利。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就只好更进一步,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包销调拨,财政则统收统支。

计划经济就是这样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指引下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来的。

这样人为维持的体系自然十分脆弱,根本无力面对开放的市场竞争。所以,要建立起各种强制措施以实行足够的保护。城市户口的特殊地位的基础就在于此。由于优先发展的重工业位于城市,城市居民自然在这个体系中占据着比农村农民有利得多的地位。

相比之下,农民的地位就要不利得多。由于农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农民自然不愿意向国有商业交售农产品,而是更愿意卖给私商。国有商业以低价收来农产品,并以低价出售给城市居民——实际是用农业补贴重工业——的任务难以完成。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个麻烦。

国家指望着在市场上打败私商是不可能的,但国家自有其撒手锏,那就是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

从1953年开始,国家陆续把粮食、油料、棉花纳入统购统销的范围,禁止私商经营。到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烤烟、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物资也被纳入派购的范围。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分级管

理办法,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和派购等政策制度化、法规化。

由于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掌握亿万分散的农户,并从他们那里以低价征购到足够的农副产品。因此,在统购统销这个社会化的强制制度和农民个体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当然,这时让步的不可能是国家及其发展战略,而只能是农民。如果农民不肯自觉让步,强制自然随后就到。

1952年土改刚刚基本结束,农民得到了土地,1956年国家就开始通过农业集体化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那里拿了回来。只有国家控制了土地,才能保证统购统销制度的落实。至1955年底,只有14.2%的农户参加了初级社,一半以上的农户参加的是较为简单的互助组。

1956年,突然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速度。这期间当然发生了无数的人间悲喜故事。到1956年底,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96.3%,其中所谓高级社吸收了87.8%的农户。农民开始失去土地,而且离彻底失去已为时不远。

当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重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的地位被进一步强调,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的征购数量。而这种加大征购自然需要对农村社会的更强有力的掌控。于是,人民公社制度应时而生。从1958年8月到11月初,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参加公社的农户达到了99.1%,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往往会变为流民进入城市。能否把农民顺利地纳入到人民公社体制内,迫使其承担起为工业化付出牺牲、积累资金的任务,这是户籍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以后的事实表明,户籍制度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而且,与城乡分治的土地制度相对应,户籍制度的城乡分治也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导致了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的农民开始试图进入城市寻找机会。针对这种局面,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与此前主要利用宣传说服的手段不同,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工厂、矿山等用人部门不应当私自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尽管不久前颁布的1954年宪法正式宣布公民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但显然宪法对中国政府没有起到什么约束作用。

不过,由于这时的强制手段还不太多,控制人口流动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由于农村的形势进一步复杂,1957年春天农村人口外流更加严重。国家为此发布了进一步的控制“盲流”的指示,但仍然未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时,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有力的强制手段了。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联合指示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制止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严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遣返“盲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向“盲流”供应粮食,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当时的形势看来刻不容缓。法律政策以极快的速度推出。21天以后,1958年1月9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口迁徙的程序。在国家严密控制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人口迁徙的主动控制权。从此以后,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而且,强制性成为了户籍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虽然直到1975年宪法才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公民的迁徙自由从1957年就开始丧失了,而到了1958年1月9日,公民的迁徙自由从法律的意义上就不存在了。

即使是在中国这样高度集权的国家,全社会范围内的强制也不可能依靠一纸法律就建立起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奠定了至今为止的户籍管理的基础,影响深远,但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立刻控制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原因有二:

一是《条例》只能限制“合法”的人口迁徙,而想要对自发的人口进入城市进行控制,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将在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建立。

二是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在“大跃进”中,由于各项建设的规模膨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招工审批权限被层层下放,各建设单位纷纷大量招工,甚至达到互相争抢的地步。大批农村人口经过招工的渠道进入城市,成为城市职工。1958年一年,全国有1104万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职工。

“大跃进”的虚假繁荣景象很快被物资匮乏的真实局面所代替。城市的各项生活物资的供应日益紧张。饥荒开始出现。国家开始制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1959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

到了1961年,开始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精简职工和减少城市人口,决定在3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首要的被精简对象当然是那些1958年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他们被迫交出了刚到手不久的城市户口簿,返回乡下,重新又成为农业人口。

在此期间,户口已经逐渐与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实行挂钩。

1955年8月,在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同时,还颁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建立起了凭户口分配粮票并凭粮票与户口簿购买粮食的制度。在就业制度上,1957年,规定了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城市户口。在当时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就等于只录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是与单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公民有迁徙和就业的自由,这种福利保障制度并不排斥农村人口。但在歧视农村人口的就业制度的作用下,社会福利保障成为城镇居民的独有待遇。

这三项制度的确立,加之物资匮乏的背景,自发迁徙的农村人口不再具有在城市立足的可能。户籍制度的强制性越来越强。

篇三: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目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1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3

(一)有利于城市的发展,有利于城市化率???????3

(二)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

(三)改革户籍制度有利于农村产业发展????????5

三、推行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7 参考文献??????????????????????10

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现行的户籍制度来维持着二元化的城乡管治格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暴露出现行户籍制度的诸多弊端。本文首先分析了户籍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接着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户籍制度 弊端 改革 必要性 可行性

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依法搜集、确认、提供住户居民的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并进行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附加劳动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子女落户等方面衍生的许多具体规定。

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说,户籍制度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高成本、低效率。首先,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就是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中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将农村劳动力绝大部分限制在土地上,从而产生了工业化快于城市化的“欠城市化农村病”。现实当中最直接反映便

是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中国城乡二元对立的户籍制度,阻塞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渠道。有数千万农村人口在城市打工,处于流动状态。然而,由于他们不具备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预期不稳定,其消费行为并没有城市化。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限制外来人口就业种类,出现“城市关门现象,抑制了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同时,户籍制度造成的身份差别,使得外来打工者群体缺乏基本的归属感和确定性。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涌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几乎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这在相当程度上挫伤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户籍制度容易导致人口流动低效率和管理混乱。“迁移式”户口迁移理模式是现行高校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管理模式,在大中专新生入学报到时,要求统一将户口迁入考入的学校,毕业时再统一转出,形成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学校,再从学校回迁原先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迁移模式,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迁移项目繁多,审核流程复杂,加上数量多,流程长,而时间又非常短,造成效率低,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的现象。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求“人户一致”,户口随着人走,人到哪个地区户口也必须在哪个地区,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人户分离”的现象大量存在。近年来,很多大学毕业后在找到理想的工作岗位,正式就业前,常常做些流动性比较大的,经常变动的工作,由于工作的不稳定,就造成户口无法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同时有不愿意把户口回迁到原户籍所在地,而是

随身携带户口迁移证,甚至存在着户口迁移证损毁,丢失的现象,成为无户口人员。同时“预就业”现象,严重影响高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这是因现行户籍管理模式不合理导致的间接不利影响和结果。

户籍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凡是中国公民无论有没有身份证明都应当享受中国公民待遇。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分类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由于户籍制度的设计不合理,使城乡居民由于出生便与生俱有的不平等法律地位。农村人口长期的普遍受到城市人口的歧视和排挤。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城市的发展,有利于城市化率。

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将有大量的、有条件的农民进入到城市生活,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将会加快城市的各种建设,小到人们的吃饭、穿衣问题大到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这样一来又进一步刺激了城市的发展。除此以外,根据资料城市人口的人均消费水平是农村人口的3倍,这对于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我国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农民工进城,逐步改变生活习惯,可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中国经济在一片繁荣的统计数据下面蕴藏着本质性的结构失调——国内消费低迷、储蓄高企,从而导致投资过旺和外贸依赖。要予以根治,就必须提高国内消费,尤其是农民的消费。那就要尽快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中国的城市化道路之所以

和人类历史上普遍的城市化道路相违背,根本原因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没有改变户籍制度。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居民尽管能够进城务工,却无法改变户口而变成城市居民。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更加明显,很多城市开始尝试户籍改革,如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打响了户籍制度改革第一枪。深圳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深圳落户。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201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把加快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做大城市经济,推动新兴城市发展。报告中还特别强调,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镇居民,并提出要完善大城市落户政策,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有计划解决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社保、子女入学等问题。要推动城镇化,就必须打破那些原来对外来人口、农村人口或农民工设置的门槛,消除制度性歧视,只有做到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城镇吸纳人口的能力才能释放出来。以加快城镇化来扩内需,就是利用进城农民工的消费需求,来刺激广东省内的消费。

(二)、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本身就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深刻反映了他们的“边缘人”状态。这主要体现在他们在农村有地,但离开了;他们在城市工作,但没有城市户口,不享受社会保障;他们为城市贡献巨大,向往城市,但不被城市接纳,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部分城市规定凡是在城市工作上或者是经商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限且有固定的住所就可以申请城市户口,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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