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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
时间:2019-02-13 09:45:38 来源:76范文网

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 本文简介:

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 本文内容:

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征地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发展城市化。按照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初步实现现代化的战略要求,202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50%;2050年,将达到80%。也就是说,在未来50年内,将有8亿左右的农民离开土地,从农村转到城市。
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土地征收补偿中出现问题国家土地征收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这种剥夺对社会经济生活及民事主体的财产权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故必须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内,绝对禁止商业目的的征收。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我国的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治平:《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有待完善》,INTERNET文献,hsb.huash.com,2004年6月25日(一)
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这里指的界定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共利益”,我国只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基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等目的,可以划拨的方式无偿获得建设用地。这导致了我镇政府部门也较难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是什么等问题。
其实,公共利益这个词本身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主观性,很难有清楚的定义,在世界其他国家也不过是对公共利益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方式来规定。不过这种制度上的抽象性为地方政府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而滥用征地权力提供了法规空子,也为房地产商炒地、圈地、乱占滥用农地扫除了制度上的障碍。当前,被滥占、滥用耕地的状况时有发生。现仍有几百亩土地被占用而任何建设都没有,农民看了心疼。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真正出发点,如果连为什么要征地都搞不清楚,那么,后面所作的一切都为了什么也就无从而知了。政府部门今后在征地过程中应明确征地的目的、用途。
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镇发展的公共利益的界定。
(二)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范围狭窄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参见表2),照这个算法,集体土地的地价只取决于现状的农业用途、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及其价格,而与土地供求状况无关。这种按照土地原有用途进行补偿的测算方法本身不科学,并且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在理论上,农地势必会是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但是补偿标准和方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那我们的补偿也应该跟着我国法律走,征地额度的计算是游离于市场之外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自然要上涨,我们的村民所得的补偿费根本无法满足他们今后的生活。
并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当中对于征地补偿还有最高限制,如“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如果说设立最低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那么设立最高补偿标准是为了什么?难道还担心政府大发慈悲过了头吗?说实话,在一些村民心里要是能拿到最低标准的补偿金已经谢天谢地了。这些最高限制的设立简直是形同虚设。由于政府作为利益参与方分享土地征收的利益,实践中政府往往以支付较低的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入市场。这之间的巨大差额就成为了政府“开发项目”的资金。
另外,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与土地有直接联系的一部分损失(参见表2),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没有列入补偿的范围,比如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就不在征地补偿范围里。实践中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都是依据组织实施征收的政府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通常补偿标准较低。
和外区相比我镇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而且范围也不广泛。即使不和外区相比,我镇的补偿标准还是难以保障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顾名思义,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都从这耕地中来。如果,我镇还不及时调整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和范围,那么,在以后的征地中会有更多的村民生活变得困难。
征收土地补偿费计算表(表2)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土地补偿计算表》,INTERNET文献,www.csmayi.cn/,2004年10月29日类型












土地补偿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土地面积的6--10倍耕
地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需要安置人口的4----6倍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实际占用农作物产值的1倍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5---8倍(各省制定标准)
安置补助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4---6倍(各省制定标准)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1倍(各省制定标准)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3---5倍(各省制定标准)
安置补助费
不补偿青苗补助费
不存在附着物补偿费
不存在
(三)
征地法规和程序的不完善
1、相关法规的不健全。我国的《宪法》在2004年修订后,明确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最近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虽然,宪法中提到了征收或征用土地须给予补偿,但是,如何补偿,补偿的原则没有提到。这是一个不足。宪法是规定征地补偿的大方向。因此,补偿原则不可少。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引起纠纷的征地补偿主体问题,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农民因为没有此项规定,该得到的补偿没拿到手。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法律上也缺少详细的条文规定。主要是对负有安置责任的组织或部门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许多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就业困难,补偿费很容易被坐吃山空,农民日后的生活成为问题。虽然我镇在年前出台并完善了征地补偿原则,但与现实生活相比,仍缺乏与时俱进性,农民征地补偿的增加抵不过物价的上涨,失地农民生活依然清贫。
另外,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方面,没必要法律规定具体的计算公式,使得补偿标准与市场脱节。倒是在补偿费用的分配上要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很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失地农民能拿到多少补偿费。这方面法律上倒是又没有提及。在补偿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争议。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征收部门裁定,而且该裁定为终局裁定,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规定看了让人觉得气愤,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始终是作为弱势群体,而在上述这条规定中却成了蛮不讲理的一方,这种规定只会让征收部门损害农民的利益开绿灯。农民的利益被损害了,谁来替农民讨回公道?谁来负责?这又不规定了。
2、补偿程序不完善。现阶段的征收程序大致需要九个步骤:办理用地申请、拟订征地方案、进行征地审查、征地审核与批复、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补偿安置的实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张玉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这个程序看似顺畅,但在这当中隐藏着一些问题。首先,缺少信息公开。在办理用地申请的过程中,被征收主体完全处于“无知状态”,其对用地申请的具体情形一无所知,因为相关法律并未规定用地申请需要公开。许多农民被征地后,直到去村委会签字领补偿费用才知道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根本无法知道为何被征地,征地的用处是什么,也当然不知道补偿标准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其次,在征地审查中,行政部门并不进行实地审查而仅仅进行书面审查,如认为合理即报人民政府审查,在此情形下审查单位根本无法作到对实际情况的真实了解,最大害处就是用地单位在申报的过程中遮盖某些不利于申报的情况,而审查方却浑然不觉,其实,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其说审查方相信用地单位,倒不如说审查方压根儿就没打算实地审查。最后,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也并不影响征地的实施,因为争议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这一规定更加造成了一种权力(利)配置上的失当和制度建设的错位,本应由法院担当的居中裁判功能却被行政机关篡取,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根本无法保证裁判的公正性。这整个程序中行政权力高度膨胀,被征收主体和公众基本上处于失语状态,因此,行政权利滥用、被征收人权利遭受践踏的情况就难以避免。如某村三个小组被征地后,不知道谁征用土地,目的是什么。直到后来领取补偿费用后才道听涂说是空军政治学院为建新校区而征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校,造成大量的耕地闲置、荒芜。
除了以上一些问题外,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缺少农民的参与,比如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和征收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用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补偿价格都是政府单方面决定的,而且并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格的上升而增长;在纠纷发生时,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能给予农民相应的帮助。对策(一)
明确公共利益
当前,应尽快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为了便于实践中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和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权,我镇应借鉴一些征收制度比较成熟经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行明确。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权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来审核较为可行,并且要实地审核,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二)
调整和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首先,要确立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征地补偿。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稀缺的资源,市场机制是实现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可以对于地方政府构成财政资源上的有效约束,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强制低价征地、高价售地和乱征滥用土地的不合理行为。只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征地补偿,才能有效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征地补偿费范围上,应当借鉴国外除了原来规定的土地本身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上农村房屋等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和其它间接损失。镇政府部门应每年制定按照市场价格的征地补偿标准,做到与时俱进。因为物价的持续上涨,沿用过时的标准显然不能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更谈不上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三)健全法律,制定完善的补偿程序
1、在宪法中确立征地补偿原则,并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根据我国的实际经济状况,实行相当补偿原则是比较适合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作出补偿的,其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补偿。
另外,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法也很有必要,在当中明确征收主体,让征地补偿金有法可依落到实处,发到农民的和手里。指定相应的负责安置的组织和部门,确保失地农民生活的保障问题,有人管有人解决。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方面应当确立基本的框架,由于补偿费的标准是以市场价格作为基础的,就不必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补偿范围上需要有具体的表述。再者,还要规定农民若对补偿金额有争议,可以依法在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本《土地管理法》的相应条例应当删除或作修改。最后,要对司法救济作出规定,以维护农民的权利。
2、完善征地补偿程序。要解决现行补偿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把征地申请作为公告,告知相关的每一位农户,并且要事前听证,针对征地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听证,要让农民参与其中,在对补偿金进行协商时,应当让农民派出代表进行谈判,以维护他们切身的利益,要打破之前被征收方处于“无知,无语”的状态。我认为对事前听证存在大多数农民反对征地,即使对政府部门的政绩有多大,可以否决征地。
另外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征地除了行政程序之外,还需纳入司法程序,以体现第三者来解决纠纷,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而且,相对应的法律也要出台以确保司法判决有法可依,农民的利益能够在法律层面有所保护。
目前我镇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存在许多的问题,被征地的农民在失地后,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就是很好的说明。比较明显的问题是:一些关键性的内容定义不够明确,比如公共利益和征收主体;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的不适当;不健全的法律和征收补偿程序。这都是直接导致我镇失地农民身陷贫困的关键原因。
城市化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经阶段,许多发达国家也经历过,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中获得启发:首先,就是要建立操作性强的法律,使征收补偿制度不脱离基本原则。再者就是明确公共利益以明确征收的方向。然后是不断提高完善
征收补偿的标准,适当地扩大补偿范围,以保障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水平与征地前一样。甚至比以前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总而言之,我镇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进一步地完善我镇土地征收制度,可以规范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变,保护集体、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又可以减少城市化征地中的不少问题,使得我镇的经济建设能够朝着更好、更有效的方向发展。为建设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又会使我镇发展更快,社会更稳定、更和谐,农民生活水平能进一步提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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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高:《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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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坡森:《论国家补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致
谢本文是在张惠老师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张惠老师以其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高度的敬业精神、兢兢业业、孜孜以求的工作作风和大胆创新的进取精神对我产生重要影响。她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给了我深深的启迪。同时,在此次毕业设计过程中我也学到了许多了关于征地方面的知识。

另外,我还要特别感谢同学对我论文写作的指导,她为我完成这篇论文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还要感谢,卫春华和韩军清同学对我的无私帮助,使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本文档由论文格式(http://www.csmayi.cn/)用户上传

征地补偿问题及对策分析 本文关键词:对策,征地补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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