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范文网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时间:2019-02-13 09:45:52 来源:76范文网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本文简介: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摘要本文以“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为主题,简单地提及了本次主题的社会背景。其次,整体地介绍了本次社会实践的调研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主要针对“多元共治”和“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现状两个角度进行调研。然后,介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本文内容: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发展现状研究


本文以“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为主题,简单地提及了本次主题的社会背景。其次,整体地介绍了本次社会实践的调研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主要针对“多元共治”和“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现状两个角度进行调研。然后,介绍了本次社会实践的讨论部分,探讨了本次社会实践的科学性、可靠性、局限性等,最后得出本次社会实践的结论,提出从多元共治的角度来研究“环境责任保险”的观点。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多元共治;调研方法;社会背景
一、引

1.1调研的问题
从康菲石油事故到天津大爆炸,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传统的侵权责任和国家赔偿等救济方式由于其局限性,很难填补由此引发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失。现有的救济制度已经无法达到在保障社会群体在面临环境污染侵权时得到有效救助的前提下,又兼顾政府、企业等多方利益的程度。环境责任保险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出,原本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但不得不承认的是,不论从立法还是试点实践上,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起步晚,范围小,投保企业少,赔付率低。从投保数量上和保险的救济效果上,我国距离系统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仍相当遥远。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是什么样的?目前的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与国外的先进制度有什么样的差别?各方主体面对这样的势头又应该如何应对呢?等等。立足于这些问题,我们试图通过本次社会实践调查“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并从多元共治的角度出发来研究“环境责任保险”。
1.2调研的背景
1.2.1环境侵权频发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工业化程度日益加强,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液等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从农村的土地到城市的河流绿化都遭受着废弃废液的侵蚀。全国1/5的耕地受到污染,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严重退化。沃土流失、森林“赤字”、大气污染、垃圾围城、水源紧缺、沿海赤潮、灾难频繁等问题日益凸显。所以我们急需一种能够让企业自觉减少污染且能够及时对环境污染受害群体进行救济的制度,而且需要社会各方联动地参与其中。
1.2.2传统救济方式的局限性
从康菲石油事故到天津大爆炸,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传统的侵权责任和国家赔偿等救济方式由于其局限性,很难填补由此引发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失。而环境责任保险原本是一项行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但由于多方原因,其作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2.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自身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现有的立法规定:一是缺乏系统性,散见于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专门性规定;二是涉及范围狭窄,仅仅局限于油污、危险废物等高度危险性相关的险种;三是相关法律的位阶低、效力低,多为鼓励性、宣示性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调研的目的
通过环境保险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相关民众、金融学和法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的交流访谈、问卷调查,了解各个主体对待环境责任保险及多元共治的态度、了解程度以及现存环境保险试点的实施现状和实际效果,以理清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治理中存在问题,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
1.4调研的意义
1.4.1有利于完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
我们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这项制度中,最重要的便是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将集中在污染企业身上的巨大的赔偿责任分散到众多投保人身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实力不够强大的企业因现阶段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同时,完善环境责任保险赔付机制还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不至于因为环境污染而使正常生活受到极大干扰。从政府的角度看来,环境责任保险还能够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压力,可以让政府将钱财投入到更有效率的部门,实现风险责任的社会化,是环境污染的社会化救济理论的体现。通过此次研究,我们能从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中探索出赔付机制现存的问题,从而采取手段、方法完善这一机制。
1.4.2有利于探索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多元共治的可行性
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个人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该做到各司其职,我们的调研目标就是让各个主体共同尽到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我国现阶段缺乏环境责任保险与多元共治体系的关联性研究。具体而言,多元共治作为一种机制将如何运作发挥作用,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完善;以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项典型能够展现多元共治体系全貌的制度,在运作中将如何体现多元共治体系的优势,皆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考察。我们从现实出发,充分调研,注重历史、现实、理论相结合的方法,吸取历史中的经验,在现实中寻找试验理论的可能性,然后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探索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多元共治的可行性。
1.4.3有利于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研究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计划纲要)发布。该计划纲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将其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此同时,共同治理,风险机制、保险等关键词在规划中多次出现。其中在第四十七章第二节明确提到:“严格环境损害赔偿,在高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同时,该规划第四十四章要求:“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这标志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已经进入到了多元共治的新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已经提上了日程。但是,目前学界对于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尚不完善,因此在该制度全面推行之前对其进行对其系统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4.4有利于为环境责任保险立法提供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层出不穷,污染企业与受害者的矛盾难以调和,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势在必行。国家政策上也给了支持,保险“国十条”中就提到要发挥保险责任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但是,环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强劲的执行力。我国并没有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系统性规定,仅有相关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对环境责任保险运作的具体规程没做指引和约束,可以说,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领域依然是一片荒原。因而,我们研究这个话题,希望能够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课题的研究涵盖多种调研方法,力求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现阶段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真实现状,更还原多方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与冲突利益。但其中,采用频率最多的还是访谈调查法和问卷调查法。
首先,本课题采用了问卷调查法,以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以了解环责险的普及度以及实用性等为主要目的,采取网络问卷的形式,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调查。其操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步:①明确调查对象:在此结合前期的文献调查,明确了此次用问卷调查的目的,即为了解环责险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以及后期市场,所以以不特定的公众为调查对象;②设计调查问题:为了保证最大程度的进行客观化分析,本次调查特大多采用封闭式问题提问的形式,以避免没有答案的引导下受试者迷失方向,仅仅给出一个肤浅的答案;③发放问卷:发放问卷时,为了避免受众单一,特通过网络、通过不同的公众平台进行发放。本次问卷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环责险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以及后期市场,因而在问卷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受访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对发放空间这一相关因素进行控制,具体而言,既不特别在环境污染区进行发放,也不特别在环境保护区进行发放;既不特别在环责险试点地区进行发放,也不特别在非环责险试点区域进行发放。最后,调查结果通过专业的软件进行分析,力求数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其次,本课题采用了访谈调查法,以污染企业、保险公司负责人、政府机关负责人及法院法官为对象,以了解环责险的运行现状为主要目的,在北京、天津、南京、武汉四地进行访谈式调研。为求最大程度的获取信息,本课题采取非结构型访谈,主要操作程序如下:①明确访谈主体:在此环节,我们对主体进行了谨慎的筛选,因而特别将参与环责险试点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列入其中;②拟定访谈提纲:根据不同主体,结合前期的文献调查以及对不同公司的环责险投保或运行背景,分小组进行多次讨论后设计出多份访谈提纲;③恰当进行提问并做好访谈记录:前期与受访者进行及时联系,访谈时保持基本的礼貌,客观、中立,不做定向引导,在受访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录像,并在访谈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稿。在进行访谈调查的过程中,从了解环责险运行现状的目的出发,我们特别注重了前期的资料收集环节,具体而言,不仅对多元共治模式以及环责险理论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访谈前还注重搜集各访谈主体与环责险的渊源的有关资料,并进行认真的研读,使得访谈在事实上能够深入下去,为今后的研究真正收集到第一手的数据。
三、调研结果及其分析综上所述,本课题的调查共分为两个方向,一是以不特定公众为对象了解环责险的普及程度和环责险的后期市场,并从中探寻公众参与的方法与意义;二是对政府机关、保险公司、污染企业以及法院法官进行深度访谈,了解环责险在我国的运行现状,以期找到解决方案。因而,本课题的调研共生成两类数据报告,一为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报告;二为访谈提纲,下面将着重依据这两类材料对调研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首先,根据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来看,公众对于我国环责险的了解程度十分不高,对于环境侵权事件大多无从寻求救济,因而对环责险抱有较大期望,但是参与的热情并不十分明显。在本次问卷中,参与结果显示人群中有较大部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但是从对环责险了解程度一问题的回答来看,有高达48.86%的受访群众从未听说过,而又有高达42.05%的人听说过,但没有深入的了解,可以说有大约91%的人不了解环责险。(数据详见图表一)
图表
1:您对环责险的了解程度?但是,在后续的问题中,有高达80.68%人对环责险十分支持,而又有60.23%的人认为强制企业投保十分必要。除此而外,本次调查问卷特设置了有关环境侵权事件发生频率和解决方法的问题,令人惊讶的是有26.14%的人一年平均有5次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生环境侵权问题,而有37.5%的人一年均有3~5次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生环境侵权问题,仅仅有6.82%的人从未在自己或他人身上发现由环境污染导致利益受损的现象。而在当环境侵权发生后,自己或身边人如何寻求救济一问中,竟有70.45%的人选择了A.无从获得救济这一选项。(详见图表2)图表
2:您身边因环境污染受损的人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将这一数据分析来看,其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问题现实中解决的困境,也说明了环责险后期将对于解决环境侵权问题有着广泛的市场。最后,本次调查问卷设置了:在多元共治体系之下,您有权参与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进行监督,您行使此权利的意愿如何?(详见图表3)这一问题,但是有62.5%的人参与的热情程度一般,仅是有时间的情况下会参与,这也表明,在监督环节如何让公众参与变得省时省力,提高公众参与意愿则十分重要。图表3:您行使此权利的意愿如何?
而在我们设置的开放性题目——“您认为作为一个公民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所搜集到的答案中,监督者、保护者、支持者等词体现了绝大多数调查对象对于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共同治理的热情与期待。
其次,根据访谈记录,主要得出以下三方面信息:第一,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第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第三,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第一,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
从我们了解到的北京市、天津市、武汉市、南京市的情况来看,整体而言,环境责任保险推广效果不理想。目前发展较为缓慢,但与外国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空间巨大。具体表现在:
1.立法机关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将环境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环境责任保险相对于环境法规更多类似于环境责任政策,目前以政府鼓励、推荐企业购买的方式推动,这是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最大现状。
2.政府试点推广多年,强制推广效果不理想。以江苏省为例,自2008年环保部启动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江苏省于2011年在扬州率先成立“环责险共保体”。然而“环责险”在江苏省境内各地发展情况并不一致,扬州、泰州、南京等地情况各有不同。就南京市而言,尽管《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也是全国第一个提出将“环责险”纳入强制险,现实中南京市也作为全国第一个城市强制要求部分行业、部分领域的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然而至今当地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尚未完全开垦,保险公司在政府的助推下开拓仍较为艰难。而且就目前投保行业来看较为狭隘,广大到全江苏省来看也是以危化行业为主。
当前地方政府大多采用“共保体”模式来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主要方法是:首先,招标选拔多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因为成为“共保体”可以提升整体经济实力、抗风险能力以及让各家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将数百家风险源进行分区包干、分块管理,交给不同的保险公司。但是对于参与“共保体”的保险公司,政府要求“共保体”内各个保险公司采取同一标准,通过文件进行规范,类似于内部章程。接下来,环保局选聘保险经纪公司,南京市环保局选聘的是江苏恒泰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职能:①作为政府顾问;②作为政府代理人监管保险公司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技术人员帮助参与制度设计;③作为保险公司的合作者参与理赔过程;④作为企业指导者,帮助企业选购保险产品、行使理赔权益,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经纪公司对企业进行指导的费用。然后,由区环保局与片区内负责的保险公司对接,负责行政区域内环境责任保险统筹协调运作。
3.“共保体”模式初见成效,但投保企业数量少、比重低、种类较单一。还是以江苏省为例,苏州市是最早开始“环责险”试点的城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推进下去;无锡目前有近200家企业购买“环责险”但是多是规模较小的企业。南京市内购买“环责险”的企业数量并没有无锡那么多,但是企业总体体量比无锡大。(无锡从09、10年开始进行这项制度的推广,南京在12年向无锡学习,逐步展开。)目前南京市高风险企业550家,购买“环责险”的仅有350家,其中主要是中小企业,平均保费2万~2.5万,综合保障能力可达到30亿。“环责险”覆盖企业主要是高风险企业,主要有①排放大户,即废水废气排放量多的企业;②危险废物产生大户;③重金属排放企业;④涉及放射性物质企业;⑤危险化工品运输企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厂;⑥环境敏感地附近企业,如水源地等。
4.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已有初步探索,但实际收益占比低。如南京从2012年开始由市环保局统一招标,5家保险公司形成共保体,4年累计保额2400万。目前运行状况较为稳定。如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先行条款为《江苏环境污染责任条款》江苏B款,在原有覆盖范围在原基础上有所扩大,主要是将安全生产事故纳入到范围中,理由是多数环境污染侵权事件为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费率计算上主要依照企业所在行业、产值、规模大小等,分为10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800万,8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4000万这几个层次。投保企业被环保部门名单划分为易危行业、一般风险行业、高危行业,其中主要是高危行业。江苏省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还算不错,大概为百分之四十。但环境责任保险年收益占比很小。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续保率不是很好,保险公司自展业务的续保率高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续保率。
5.社会公众保险意识普遍较低,对责任保险关注度缓慢提升。从保险的角度而言,责任险意味着保险保障的是责任义务。国外在各种险种中,责任险占有很大比重,普遍达到1/3,而国内目前以财产险和寿险为主,前者主要针对企业、家庭;后者主要针对个人,而责任险比重很小,但是现在渐渐开始有了校园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旅游责任险等。第二,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1.相关立法不完善造成各方法律责任不明确,环境责任保险推广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如《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理解理应规定的是过错责任,但是现有规定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就好比涉及公共利益时,原则上更应该支持通过判决来解决纠纷并树立权威,但是对原告来说往往调解更能达到其目的。再者,对应上述说的证明和测量的难度,现在没有相应规则,而一般采用的就是同等同类进行推定。而这种推定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原则,日本采用过错责任,德国是违法责任,普通法系是危险责任。我国当前要采取什么责任仍有待确定,并不能使单纯地照搬哪一国的模式。而现在的问题,通俗来说就是“钱怎么出,怎么进”。在美国是有所谓的信托制度,而中国现在很难确定这笔恢复费用给谁,怎们用,现在几乎可以说是这钱没人敢接和想接。
“我们(人民政府)要关注的重点应该是从怎么样让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进行设计,当前这个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好的,但是为什么现在叫好不叫座呢?问题就在于时机。如果是处于经济上升时期,很多企业不会犹豫,但是处于一个经济下滑的时期,维持企业本身营业已是不易的同时再支出高额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用是否有可行性就不可知了。环境责任保险现在的问题就是两点,一个保险范围,一个是保费问题。”(此处援引政府环保部门负责人说法)
2.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认识度低,保险意识低,投保率低。现实中,有些企业虽然理论上属于高风险企业,但是经营良好、管理到位,事实证明没有购买“环责险”的必要。而有些企业收益不足导致无法承担保费。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购买,也就是说买不买都是合法的,缺乏立法保障。归根到底是企业、公众、甚至政府环保部门内部都对于其作用、意义存在不理解的情况。实际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国家推广的险种,对于企业而言很好理解,保险公司、被保企业和受害人(或者加上污染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很明确的。值得一提的是,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第三人保险,不仅在维护自己的利益上有好处,这种合作对于社会环境的改善也是有好处的。而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负面影响就要意识到它是否会给投保企业造成无后顾之忧而加剧危害的情况。
3.政府环保部门涉足保险自身经验不足,试点工作举步维艰,普遍存在将部分行政手段转变为社会管理手段还不够成熟的问题。如南京市目前对于“环责险”投保企业在经济层面、行政层面都有鼓励,但是并未在文件上固化,例如在审批许可、检查、打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于购买“环责险”的企业是由奖励的,信用等级也会加分,但是在采访过程中,有工作人员认为若能将现行加分制转变为减分制效果会更好。
4.保险公司的险种设置和相应配套服务不够完善,业内统一的专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投保企业多为政府强制,保险公司自身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时对象过少,在投保前期与企业沟通宣传等存在困难;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各大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位和定价体系并不统一,造成各地企业投保不必要的阻碍。就费率一项的设置而言,南京市的浮动费率对于未出险企业,费率一年优惠3%,最多优惠30%;对于出险企业最多上浮36%,而具体操作各保险公司又有差异。同时,一旦产生纠纷,环境污染举证困难,现实中诸如索赔理赔等手续还不够便捷易行依然对保险公司发展“环责险”造成不小的阻力。
另外,环境责任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环境风险评估,根据环保部发的风险评估办法,南京目前已将风险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因为风险评估需要资金的支持,如果将风险评估放在前期,则缺乏资金,无法运行。对于将环境风险评估作为一个售后服务,环保局是认可的,南京市在“共保体”模式下目前已对一百五十多家企业做了风险评估,还剩一百多家,基本上是两年做一次评估,并对企业提出建议,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对也企业而言,风险评估作为售后服务,省去了企业自己去做风险评估的花费,降低了成本。这可以说一件有益无害的事,然而业内统一的专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而现有的政府环境风险评估体系注重企业开办和经营的资质审查,并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的现实需要,也成为亟待解决的又一大问题,而据我们访谈发现建立该体系已成为保险公司共同努力的方向。
5.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等为企业是否在当下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增添了不确定性。一方面,受整体经济形势和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企业难以承担相对较高的保费,自身投保和续保意愿不足;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出险率低但是往往数额巨大,企业应该认识到经济形势越是不好,越是要利用好保险作为救济途径,发挥其抗风险的保障作用。从长远角度,风险企业都应当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因为单个事故危害大,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影响到企业生产,而环境责任保险有助于企业恢复生产。第三: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
1.立法机关:责任保险需要有法律保障,应当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此保险公司认为法律法规越健全越好,更希望能够早日通过立法方式使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险种明确下来,即从鼓励险转向强制险,。
2.人民政府:在当前未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设立奖惩制度,在对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审批时,注重资质审核,可将参保环责险与企业信用体系挂钩,鼓励企业参保。
3.保险公司:没有利润就没有保费,赔款也同样基于保费,因此企业投保是关键。事实上,企业个体抗风险能力不足,而保险公司有再保支持,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比企业所在行业整体要强,投保是明智之举。为使企业投保,保险公司需要推出适合市场、适合企业需求的产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服务,在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应急处理等环节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和售后服务(包括风险评估和改善建议),同时做好宣传工作,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将环境风险评估与控制贯穿始终。
4.相关企业:企业投保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的核心要素,提高各企业尤其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的责任意识、保险意识势在必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也需要企业环保意识的加强,各方协调努力。面对当前经济形势,从企业长远来讲,买保险是必要的,可有效规避风险。将来也很有可能将渐进性风险纳入承担范围之内。
5.社会公众:保险是随着社会整体发展水平而发展的,社会发展与保险需求是成正比的关系,当生产发展到一定状况,企业也就有了对环境污染的责任。因此可以说,“环责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加深公众对责任保险的了解,提高整个社会的风险防控意识和保险意识。同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等保险的共同治理之中来,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讨

4.1本课题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本课题的调研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法、统计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典型调查法、结构性和无结构性访谈法,其科学性论证如下:
文献分析法:在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分析时,我们采用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其中,比较分析法,包括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与国内的横向比较和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实践的纵向比较;历史分析法是从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历史演进的角度对国内国际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考察;案例分析法,即对环责险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利用以上几种方法分析文献,有利于我们遵循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的时空脉络,
从过去到现在、从理论到制度、从政策到实践、从国外到国内的顺序,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统计调查法:对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通过分析固定统计报表的形式,把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社会现状反映上来的一种调查方法。由于统计报表的内容比较固定,因此
有利于帮助我们分析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和未来走势。
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是调研中广泛采用的调研方式,即根据调查目的设计出各类调查问卷,然后通过对被试样本的访问,完成问卷,最后由统计分析得出调查结果的一种方式。由于社会群众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了解不多,因此我们对社会群众等进行了广泛的问卷调查,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广阔的范围内,对众多的调查对象同时进行调查,得到了具有说服力的数据。
典型调查法:指在特定范围内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特定对象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方法。由于调查样本即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数量庞大,我们不可能掌握每一个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情况,因此本次调研选取了去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天津大爆炸的受害者作为代表,大大加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结构性访谈法:调查员依据事先设计好的访谈提纲,采取口头询问和交谈的方式,像被访谈者了解社会情况、收集有关社会现象资料的方法,可划分为当面访问和电话访问法。针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机构内工作人员,由于我们还是在校大学生,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问卷访谈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我们采取结构性访谈的方法进行调查,以收集工作人员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态度、认识和建议等不易量化的资料。
无结构访谈法:即并不依据事先设计好的问卷和固定的程序,而是只有一个访谈的主题或范围,由访谈员和被访者围绕这个主题或范围进行自由的交谈。无结构访谈能够通过深入细致的访谈,获得丰富生动的定性资料,通过研究者主观、洞察性的分析,从中归纳和概括出科学的结论。
4.2本课题调研结果的可靠性
?在本次实践过程中,线下调研与线上调研同时进行,两者相互平行、互不干扰且比重相当。其中,线下调研以典型调查、结构与无结构访谈为主,兼采问卷调查的方法;而线上调研收集到的数据主要是源于被调查者填写的网上调查问卷。通过线下和线上调研采集到的结果,其可靠性分析如下:
在线下调研的过程中,除却发放调查问卷,我们都是事先挑选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各主体的典型代表,即与本课题密切相关且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在取得对方单位的同意后,我们进行上门调查,访谈的针对性较强,因此访谈记录真实且可靠性高。而在填写调查问卷的过程中,我们将自愿作为首要原则,被调查者均是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参加调查,并且其中大多数被调查者对环境责任保险这一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兴趣,回答问题相对认真,所以问卷填写可靠性高。
至于线上调研,我们将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发布在具有众多用户的各大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到调研中来,被访问者的群体、阶层、职业均不受限制,这样做保证了调研对象的广泛性,避免了调研结果的局限性。同时,被调研者可以在网上相对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且没有时间的限制,给被调研者足够的时间思考,使调研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了被访问者的真实想法,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此外,网上调研可以避免传统调研中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调查结论的偏差,被调研者是在完全独立思考的环境中接受调查的,能有效地保证调研结果的客观性。
4.3本调研成果的价值
本次社会调研成果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查阅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保险学等方面资料,阅读大量著作、论文、调查报告、法条和有关书籍,我们大致掌握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发展对当前侵权救济方式的影响,证实了我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其次,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我们对我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各方主体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准确定位,这能够使我们在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进行构想时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证支持,使相应主体能够在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推动作用。
此外,对调查问卷进行收集和整理后得到的数据,使我们大致了解公众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态度、对参与到环责险监管过程中来的态度以及对其他针对环境侵权处理机制的意见。并且,社会群众的意见对于我们了解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态度以及对于共同治理体系的要求有重要帮助。而通过对典型对象进行访谈,我们对现阶段我国环境事故的损害赔偿情况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以上两项调研结果,侧面证实了我国环责险制度的现状、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与此同时,在对相关学者进行访问的过程中,我们加深了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对现有法律制度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足有了深刻的了解。并且,我们所提出的在多元共治的视角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得到了专家们的肯定,他们也从多个角度对我们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为我们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提供了新的思路。
综上,通过对本次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我们明确了下一个阶段的研究趋势,即在多元共治的视域下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也是本次调研结果的价值所在。在正确把握多元共治与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构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主体关系,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坚持市场的主导地位同时鼓励公众全程参与。与此同时,优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辅助机制,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多方联动体系。
4.4本课题目前调研的局限性
当然,本次的社会调研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环责险的内容也仅是国家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因此,对于环境责任保险,我国当下的研究依旧只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其在实践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而这就造成了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环责险这一险种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大规模的正式运行,我们的调研结果中有一部分内容仅仅是被调查者对环责险制度在我国运行的构想,其可行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并且,对于环责险制度在我国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我们更多的也只能是根据外国的经验做一些推测,这些推测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环责险这一制度要在我国进行推广究竟会遇到来自于哪些方面的阻力,我们不能做到全面地进行预测,而不知道问题在哪,我们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二,由于环责险在我国尚属于新兴险种,社会各界大多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缺乏一定的认知,甚至我们在发放调查问卷的过程中,大部分的被调查者从没听说过环境责任保险,这其实也为我们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考虑到公众缺乏对这一制度的相应认知的情况,为了保证调研结果的可靠性,我们的调查问卷仅能针对一些与环责险制度有关浅显的问题进行提问,所涉及的方面也有受到了局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我们的调研结果不够全面和深入。
第二,本次暑期社会调研的地区跨度不足。暑期实践小组的成员来自全国各地,为了方便他们的往来交通,暑期实践选在了北京、天津、南京、和武汉四地。虽然在这四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也处在全国前列,调研结果能够反映出很多问题,但毕竟实践覆盖的地区跨度从横向和纵向来看均有所不足。从横向上看,此次实践的覆盖面积不大,仅四个城市的调查样本数量有限,可能会导致后期研究时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持。从纵向上看,四个城市均为一、二线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并没有涉及到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但发达程度不同的城市,居民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意识不同,且环境状况也有所不同,而且往往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才会为了发展经济而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事故的发展,因此,这类地区往往才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未来发挥其作用的舞台,而缺少对这一类地区的实地调研,致使本次暑期实践的数据结果缺乏多样性,以这样的数据为基础得到的研究成果,将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实践时可能会在可操作性上遇到一定的困难。
4.5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针对本次暑期社会实践的研究成果以及局限性所在,为今后研究的深入进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着眼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多元共治体系的构建。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应对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多元主体进行利益分析。同时,与保险专业的教授和学生进行合作,寻求优化环境责任保险之一险种的方法,为多元共治体系构建奠定基础。最重要的是,在环境责任保险的运行过程中,引入多元主体,构建多方联动机制,而不是对多元主体分割开来进行考量。
二,增强前期准备工作。针对在本次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各界对环责险不了解而难以配合导致的调研样本较少以及深度调研难以进行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进一步研究前需要有一套完整具体的前期宣传方案,在调研开始之前通过简短的表述使被调查者能够对环责险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这样做,一来方便我们找到更多的实践接收地,使暑期实践的覆盖范围更广,促进我们更好地了解到当前的社会状况,为进一步研究收集更多数据,也为后期研究提供更加有力的实践支持;二来,在我们开展实践的过程中,若能了解到我们的目的所在,被调查者也可以更好地配合实践团队,使调研能够更加高效的完成。
三、
增加调研城市,进行再次调研。由于本次实践所选城市类型较为单一,均为较为发达的城市。所以我们认为,在进行进一步研究之前,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三线乃至经济欠发达城市再次进行深入调研。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增加实践的地区跨度,扩大实践的覆盖范围,从而得出较为完整的实践数据,增强调研样本的代表性,为进一步研究做好充分的数据支持。
五、结

5.1调研解决的问题与未解决的问题
首先,在分析文献的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文献和论文的研究,我们明确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其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而通过了解环境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和具体分类,我们深度分析了我国现有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其有了较之前更为系统的认识。
其次,通过对一些相关案例的研读,我们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现状产生的原因等具有初步的了解。而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机构出台的文件以及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研究,我们对我国现阶段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有了大体的了解。这些,均为下一阶段的实证研究及建议的提出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而通过实地调研,通过走访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各单位,我们对这些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了大致的把握。同时,通过分析我们找到了阻碍这多元主体积极发展环责险制度的原因:第一,是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涉及范围狭窄且相关法律位阶低、效力低;第二,是引领多方主体进行合作的机制的缺位;第三,是环境责任保险法治化探索路径不足等等。在掌握了原因的基础上,我们对政府、市场和公众这三大主体在这一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定位有了初步的构想,即政府发挥引导作用,通过制定和实施政策,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坚持市场的主导地位,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到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领域,即保险产品的类型、价格等都由供求关系来决定;鼓励公众的全程参与,促使公民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用丰富的社会公众监督资源,全面、有效地打击在环责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事件。
然而,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涉及环境法的问题,又涉及民法、行政法的内容,内容较为复杂、琐碎,因此仍有很多问题在这次的调研中尚未得到解决,如是否应确立受害人在环责险中的直接求偿权?是否应对保险人的抗辩权加以限制?是否应放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等问题亟待解决。
5.2调研结果说明的问题以及是否证实了原来的假设?
首先,调研结果说明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其发展处于起步阶段,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其次,正如在前面提到的一样,专家对于我们在环境责任保险领域实行多元共治的构想予以了肯定,这证明了我们所提出的设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但与其同时,专家也指出,调动多方主体构建多方联动机制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所以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统筹兼顾,科学决策。
最后,公民的调研过程中参与的积极程度也说明了公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
这也侧面证实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3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必须将多元共治作为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思想。并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首先,在对多元主体进行利益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如何为各个利益主体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以及如何建立各主体利益增进和利益维护机制,使这多元主体处于一种相互配合、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的状态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的作用。
其次,因为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险种本身的完善是构建多元共治体系的基础,所以如何对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险种进行自身优化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比如如何在降低费率的基础上实现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是否可以将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扩大化同时促进承保险种多元化以及是否能够将免责事由穷尽列举或者类型化等等。
此外,还需要分析将环境责任保险划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情况区别处理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如若符合,而哪些企业又应当被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什么样的标准才算是公平?同时,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例如建立环境污染排放信息发布平台等,提高公民在全过程中的参与度。
最后,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法治化路径进行探索。在宏观立法角度上,对目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困境进行分析以及探索如何立法;在微观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上,对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研究,思考如何通过系统性的法律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
六、参考文献
6.1著作类
[1]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温世扬:《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4]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5]
[美]庞德:《法理学》,邓来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6]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蔡守秋:《环境政策学》,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6.2论文类
[1]刘耀棋:《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环境管理》1996年第6期
[2]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载《环境资源法论丛》2015年00期
[3]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载《求是杂志》2008年05期
[4]牛坤玉、於方、刘倩:《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保障机制国际经验及启示》,载《党政视野》2015年12期
[5]蓝寿荣:《我国环境境责任保险立法若干问题释疑》,载《法学论坛》2013年06期
[6]郝演苏:《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思考》,载《世界环境》2011年04期
[7]易令正:《绿色金融中的银保互动机制研究》,载《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35期
[8]阳露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6月
[9]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0]于江、魏崇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逻辑理路》,载《求是》2015年04期。
[11]陈林林:《方法论上之盲目飞行——利益法学之评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12]梁上上:《利益层次的机构和利益权衡的展开》,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13]Amanda
Cohen
Leiter:INSURANCE:DOSE
IT
DEAF
THE
RULES?>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2001),pp259-322
[14]See
Nick
Lockett: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ameron
May,1996
[15]Fragnelli
V,
arina
M
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risk
and
insurance[R].
Game
Practice
and
the
Environment,
ointly
organized
by
Università
del
Piemonte
Orientale
and
Fondazione
Eni
Enrico
Mattei,Alessandria,
2002,April
12
-
13.

6.3调查报告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概况》——由中国保险报发布
本文档由论文格式(http://www.csmayi.cn/)用户上传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本文关键词:保险制度,发展现状,视野,环境,责任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
由:76范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yuan0.cn/a/58167.html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最近更新/ NEWS
推荐专题/ NEWS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模板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怎么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如何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格式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范例参考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语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范文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范例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格式大全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_保险制度,发展现状,视野,环境,责任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大全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格式模板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模板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格式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格式如何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如何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范文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范例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参考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模板下载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免费下载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模板怎么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格式怎么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怎么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语怎么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模板如何写 多元共治视野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开头语如何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