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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
时间:2019-02-13 09:43:25 来源:76范文网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 本文简介: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摘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加强协作,对于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从双方协作的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合作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并着力从认识层面、平台层面、效果层面提出了加强双方协作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 本文内容: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研究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视角

要: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加强协作,对于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从双方协作的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合作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并着力从认识层面、平台层面、效果层面提出了加强双方协作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审计
金融监管
协作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一定的审计程序和改进建议评价,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金融监管包括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这里主要指对银行的监管,即银行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对银行在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顾客应有的努力等方面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银行遵循情况的监督进行强制性管制。内部审计的测试重点是内部控制,主要防止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上的不到位,银行监管是为了监督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本质上都是为了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发展。
从性质来看,银行监管是政府性的强制行为,内部审计是企业的一种治理行为,二者之间性质的不同使得银行监管具有强制力,而内部审计不具有强制力。从方法来看,银行监管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要收集关于银行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等以会计信息为主的综合信息,包括内部控制的信息,通过分析转化为相关的风险指标,从而对被监管银行的风险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监管机构收集到的信息是监管的基础,而内部控制和内部检查等信息需要来自于内部审计,这是银行监管重视的银行第一道防线。
巴塞尔委员会《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指出,有效的内部审计是银行监管当局有价值的内控质量信息来源;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应定期同银行内审部门共同讨论识别风险的领域、已采用的措施等问题。除巴塞尔委员会外,许多国家也对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如:美国监管当局规定,监管人员有权对银行内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应评价内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范围;德国联邦银行监管局规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笔者长期在商业银行工作,分管内部审计,实际工作中经常与外部监管部门打交道,体会到与监管部门协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想通过与监管部门的协作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从而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到贯彻落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使内部审计工作在防风险促发展增效益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从文献看,专门研究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协作的不多,蔡纪雯、刘畅(2011)论述了内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运用博弈论的方法从合作和冲突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他文献主要研究的是金融审计(主要是政府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作这两个方面。如,许莉、程丽丽等(2007)提出建立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概念框架,从协作的基础、协作的思路进行了探析。胡铁宁(2009)指出,要突出内审优势,推进审计转型,积极搭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的科学平台。综上,现有文献缺乏对银行内审机构与外部金融监管协作的理论基础、协作的可行性、协作的困难以及如何协作等系统性的研究。
二、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理论逻辑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内容与启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指出了信息对市场经济的重要影响,强调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呼吁政府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督力度,使信息尽量由不对称到对称,由此更正由市场机制所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银行内审部门与金融监管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并为双方如何开展协作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银行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协作的重要理论基础
一方面,由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被监管者不愿意将经营管理信息全面真实地传递给监管者,监管者也难以完全相信被监管者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在没有其他信息渠道情况下,监管者为了准确了解被监管者风险内控程度,了解其遵守监管规则的程度,更多的会通过现场检查方式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由于信息变化太快以及要了解的信息太多,频繁的现场检查在所难免,但从我国的监管资源来看,全国金融机构有几万家,要组织类似真实性检查的现场检查,监管人力、物力、财力将严重不足,监管资源稀缺性将进一步体现出来。内部审计了解本单位的决策过程,对业务全过程了解清楚,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持续的、系统的、全方位的和深入及时的检查监督,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金融监管部门与内审部门协作,充分利用有效的内审成果,可以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提高监管效能。
另一方面,因为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等都是监管当局制定的,他们更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要求。而内部审计对这些不是很熟悉和了解,需要加强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这样在开展内部审计时更能把握标准,明确目标任务以及工作重点,使内部审计工作更有效。还有,内部审计更多是微观监督,外部金融监管更多是宏观监督,外部监管比内部审计了解更多行业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从银行监管部门那里获取更多监管方向、重点、方式方法等,从而提升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虽然有信息不对称理论作支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应该合作,但双方究竟会不会合作?我们试图从博弈论的视角加以分析。银行内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都有两种选择:合作或不合作。假定双方合作,则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进而提高工作效能,即双方分别获得一个正效用。如果不合作,双方需要花费的成本都更高,即双方分别获得一个负效用。如果一个愿合作,一个不愿合作,那么,愿意合作一方获得一个正效用,不愿合作一方获得一个负效用。因此,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双方加强合作才是最优均衡策略,具体情况见表一。
内部审计/外部监管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1,1)
(1,-1)
不合作
(-1,1)
(-1,-1)
表一:银行内审部门与外部监管部门的合作博弈
(二)
法律上的可行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3条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见,监管与审计有合作的法律基础。另外,为促进内部审计在增强银行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于在《银行内部审计及监管当局与内外审的关系》中对银行业内部审计的定义、目标和任务、原则、运作以及监管当局与银行内部审计的关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现代通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
审计系统开发了现场审计实施系统,
正在着力开展联网审计。银监系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
强化了非现场监管的职能。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
信息化程度也都比较高,可以有效解决数据集中环境下的网络互联。
(四)协作的成本-效益分析。加强银行内部部门与金融监管协作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内审和监管的有效性与效率,因此有必要分析一下协作的成本与收益。一般来讲协作的成本包括:(1)为建立协作机制各方进行协商的成本,该成本的大小与协商的困难程度成正比;(2)协调的成本,即双方在协调机制下进行配合行动的各项开支产生的成本,该成本与双方的分工明确程度成反比;(3)商业银行在双方协作机制下可能耗费的资源成本,这项成本随着双方的合作会降低。另一方面,协作也会带来可观的收益,主要包括:(1)因协作而提高内审质量、提高监管效率而产生的效益;(2)因协作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产生的收益;(3)潜在收益,即因金融体系效率提高而推动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收益。
四、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现状分析
(一)协作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商业银行内审部门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作越来越密切。特别是金融监管部门日益重视银行内审部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重要性,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与其协作。有的地方甚至通过制度的方式把双方的协作明确下来,进而规范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的联动工作,提高外部监管效能和内部审计有效性。如,广西银监局制订了《广西股份制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制度》,从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应达到的目标、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工作的主要内容、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联动方式以及联动的相关制度建设等做出了规定。又如,广元银监分局出台了《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机制办法(试行)》,明确了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的依据、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动平台和方式等内容。
实践证明,商业银行内审部门与外部金融监管加强协作的成效是明显的。一方面,降低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益。因为内部审计力量的加入为监管当局承担了一部分工作任务,大大降低了监管当局的工作强度,减轻了负担,解决了监管人员不足问题,直接节约监管成本。同时,监管当局通过部分依赖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评价工作,可以初步发现问题,并对各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强化了非现场监管,提高了金融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也提高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了内部审计这道防线的功能。
(二)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是认识层面,不愿协作的意识存在。合作以银行内审部门和监管当局之间的信任为前提。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双方都不太信任。监管当局认为内审部门会隐瞒有关事实和问题,审计结果可信度不够,所以不愿、也不敢轻易相信和利用内部审计结果。银行内审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担心监管当局知道太多信息后查处更多问题,会加大对单位的处罚力度,单位领导会给内审部门更大压力,所以也不敢轻易谈与监管部门的真正合作。
二是效果层面,合作不佳的现象存在。有些监管部门和内审部门虽意识到合作的重要性,愿意加强合作。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合作效果并不好。原因包括:技术方面的,没有建立起信息技术网络,双方的信息不能有效及时的互通互享,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度方面的,在合作方面只是口头上答应,有些甚至只是领导人的寒暄客套话,没有形成合作的制度和机制,致使双方的合作流于形式;体制方面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模式很多都是在银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开展稽核监督工作,而非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这影响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
五、加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几点建议
(一)解决认识问题,增强信任,加强协作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通过合作,各方可以最经济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因此,银行内部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都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加强协作,才能取得双赢。同时,合作源于信任,信任是合作的首要前提。双方要站在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认识协作的重要意义,进而信任对方,而不是怀疑或遮掩。因此,商业银行内审部门与外部金融监管应相互信任,在信任基础上加强协作,进而提高监管效率和内审质量,共同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
(二)解决平台问题,建立制度,信息共享
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度定期组织召开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联席会议,银行监管部门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通报银行上一年度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现场检查情况和本年度监管工作意见;听取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内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汇报;就双方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和内审计划交换意见。
二是建立资料报送制度。双方视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互送监管和内审工作资料。银行监管部门互送的资料包括:年度监管意见、年度检查计划以及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认为需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特别关注和配合的联动监管建议。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互送的资料包括:涉及辖区银行的内审计划、内审检查方案、审计报告、审计通报和整改报告,以及需要监管部门引起重视并提供支持和协助办理的联动监管建议。
三是逐步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公告制度。应逐步实行有效的监管信息公告制度,
将监管过程、监管情况和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开,
银行内审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利用这些监管信息,用以指导内审工作,促进金融监管与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的紧密结合。
四是继续开发、推广和完善金融监管系统软件,逐步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库,与金融机构联网积极推行网络远程监管,促进现场监管与远程监管、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的密切结合,以先进的监管手段发挥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同时,构建与内审部门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保障沟通交流的畅通。
(三)解决效果问题,落实责任,加强考核
一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在现场检查、内部审计、调研等领域联合开展工作,相互学习专业知识和交流工作经验。在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审计项目时,可以考虑互派一定数量的监管人员和内审人员参加,为双方人员提供一个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平台。
二是建立监管跟踪制度。监管部门将对银行年度内审项目、内审频率和覆盖面进行记录,跟踪内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监管建议落实情况,并视内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回应,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专项检查,并基于此综合评价银行内审工作,在年度风险评估时予以体现或将情况通报给银行。
三是建立责任考核制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工作开展情况;内审部门配合监管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等,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动态考核重要内容。同样,银行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年度银行对监管部门进行常规考评时予以评价和体现。
四是明确职责和审慎利用对方信息。在制定银行监管现场检查计划和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银行外部监管与内部审计应审慎利用双方工作成果,不能简单照搬,要结合相关数据和自身开展的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后再予以定性和运用。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泄漏和公开双方检查意见和审计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1.
蔡纪雯、刘畅,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合作与冲突,《财会研究》,2011年第14期。
2.
许莉、程丽丽、许荣利,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的概念框架,《市场周刊》,2007年10月。
3.
邹珊珊,银行业内部审计:发展趋势及现状评析,《金融时报》,2006年12月。
4.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审计理论课题组,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及如何形成监管合力之研究,《武汉金融》,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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